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支付清算行業自律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規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管理與服務,促進支付清算市場健康穩定發展,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享有《章程》規定的會員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會員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協會會員及會員單位從事支付清算業務的人員。
第二章 入會管理
第四條 申請成為協會會員的單位或個人,應符合《章程》相關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 申請成為單位會員,應向協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會申請書;
(二)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三)經營許可證或其他準予經營文件(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簡歷;
(五)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申請成為個人會員,應向協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個人簡歷;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涉個人信息材料,可采用監管機構核準的履職信息或合法公開信息。
第八條 協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初審不合格的,應告知申請人理由或要求補充提供材料;初審合格的,應通知申請人將上述材料郵寄至協會進行復審。
第九條 復審期間,根據實際需要,協會可進行調查核實、要求補充材料或提供證明材料等。
第十條 經審議符合入會條件的,協會應自審議通過之日起30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入會通知書》;不符合入會條件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自收到《入會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會員登記手續,并按照相關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申請人辦理完會員登記手續并交納會費后,協會向其頒發《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應按時、足額交納會費。協會會費按年度收取。
第三章 變更和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形,應自變更事項發生之日或變更事項獲監管機構批準決定后起30日內向協會報告:
(一)變更名稱、注冊地、主要營業場所及聯系方式;
(二)變更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股東;
(三)會員合并、分立、破產、解散及撤銷;
(四)協會或會員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單位會員出現合并或分立情形時,協會按以下規則處理會員資格:
(一)會員吸收合并其他會員的,其會員資格繼續存在,被吸收會員資格終止;會員新設合并的,合并各方原會員資格終止,合并后新設機構需重新申請會員資格;
(二)會員派生分立的,原會員資格繼續存在,派生新設機構需重新申請會員資格;會員新設分立的,原會員資格終止,各新設機構需重新申請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自愿退會的,應當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協會審核通過后注銷其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 會員自愿退會或依據《章程》自動喪失會員資格的,會員證自動失效,協會按程序注銷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會員被注銷資格后,會員在協會的相應職務、權利、義務自然終止。
第十九條 協會應及時公告會員資格的取得、變更和終止信息。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條 協會應督促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協會各項自律規則,有權對會員支付清算相關業務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協會應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調解會員糾紛,代表會員向監管部門反映會員在業務經營活動中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二條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本單位履行會員職責。會員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如需更換會員代表的,應及時向協會報告并通過會員管理系統進行信息變更。
第二十三條 單位會員設聯系人若干名,負責日常工作聯絡。如需更換聯系人的,應及時通過會員管理系統進行信息變更。
第二十四條 協會建立會員誠信檔案制度,如實記錄會員獎勵、處分情況及其他誠信信息。會員誠信管理辦法由協會另行規定。
第五章 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五條 對為協會和支付清算行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及相關從業人員,協會視情況給予下列獎勵:
(一)書面表揚;
(二)通報表揚;
(三)公開表彰;
(四)其他獎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會員及相關從業人員違反《章程》、自律規則及相關制度,協會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五)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七條 協會給予會員獎勵或懲戒的,由協會秘書處提出建議,報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審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 根據監管要求,協會可將會員的誠信情況、獎勵或懲戒等情況與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機關進行信息共享。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會員管理辦法》(中支協發〔2020〕5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