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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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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是由支付清算行業相關單位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本會英文名稱:Payment & Clea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PCAC。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鞏固壯大主流思想輿論,對支付清算行業進行行業自律,維護支付清算市場的競爭秩序和會員的合法權益,防范支付清算風險,促進支付清算行業健康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人民銀行。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本會的網址:m.cljt2008.net。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督促會員貫徹執行國家支付結算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并組織會員履行行業自律公約,對會員進行自律規范,對違反章程及自律規則的會員給予自律懲戒,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監督、檢查會員與支付、清算、結算相關的經營行為;

      (四)組織會員就支付清算市場存在的問題進行溝通協商,建立爭議、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和對違反本會章程、自律公約的處理、反饋機制;

      (五)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會員與相關政府部門進行協調,代表會員向主管單位、立法機關等反映會員在業務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要求,提出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等的制定、修改建議;

      (六)組織開展行業發展研究,提出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咨詢建議;引導會員完善自身建設,為社會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經濟的支付清算服務;

      (七)研究國內外技術與標準發展趨勢、系統建設及系統運營模式、技術規范應用與標準化進程;

      (八)組織開展市場調研,及時發現、整理、研究市場風險,強化行業風險管理,提供調研、參閱、研究參考、報告等信息服務以及業務、合規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九)依法經會員單位授權并取得個人同意開展支付清算數據處理活動,承擔數據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和完善有效內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問責辦法,確保收集保管的支付結算數據安全,不被非法竊取、不被非法使用、不侵害個人隱私;

      (十)組織開展支付清算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和人才交流,提升從業人員專業水平和職業操守;

      (十一)推動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應用,支持支付清算服務創新,為會員業務拓展及主管部門推動市場發展建言獻策;

      (十二)發揮行業整體宣傳推廣功能,普及支付清算業務知識,提高公眾對支付清算行業的認識;

      (十三)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交流,推動市場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誠信建設,培育健康積極的行業文化;

      (十四)代表中國支付清算行業參與國際交往,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五)業務主管單位授權或者委托的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財務公司等相關金融機構;

      (二)經人民銀行等相關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支付清算機構;

      (三)取得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銀行支付機構;

      (四)與支付清算業務相關的生產服務與技術支持機構;

      (五)支付清算行業的從業人員或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

      (六)在民政部門登記的各?。ㄗ灾螀^、直轄市)支付清算類協會;

      (七)經相關監管機構批準設立的境外支付清算機構在華代表處及相關機構;

      (八)符合本會要求的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的復印件;

      2.經營業務許可證或其他法定資格文件的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簡歷;

      4.個人簡歷及身份證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本會頒發會員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并接受本會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和支持;

      (三)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本會為其保守商業秘密;

      (七)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接受本會的自律檢查;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公約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二)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因經營范圍調整或被依法注銷相關業務許可證等原因,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因違法犯罪被判處刑罰;

      (六)其他導致會員資格喪失的情形。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的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及時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黨組織

      第十七條 本會黨委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作用,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黨委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加強本會黨的政治建設,堅持和落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導全體黨員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學習和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宣傳黨的理論,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監督、保證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議在本會貫徹落實;

      (三)研究討論本會重大事項,支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四)加強對本會選人用人的領導和把關,抓好本會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

      (五)履行本會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六)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

      (七)領導本會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統一戰線工作,領導本會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本會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有關終止事項;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4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一條 經理事會或本會1/3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當選理事、監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1/2。

      (三)罷免理事、監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

      (四)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五)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四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經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五條 理事單位由該單位選派的負責人履行理事職責。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六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遵守本會的章程,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向會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六)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審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按照國家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相關規定,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薪酬管理辦法;

      (十二)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三)審議行業重要自律規則;

      (十四)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決定對違反本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懲戒;

      (十五)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

      (十六)審議住所變更事項;

      (十七)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理事總票數的2/3。

      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除視頻會議外,其他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3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因故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十三條 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六項的職權,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七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因故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10-1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本會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本會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

      (七)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八)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三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負責人

      第四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執行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選舉產生的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執行副會長與秘書長擬任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五十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應當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按規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以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十一條 執行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二)具體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協調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和本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協助執行副會長開展工作。

      第五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30年。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與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第五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方面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2年4月27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