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信息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舉報處理工作制度,持續加強支付結算領域的社會監督,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制定了《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處理辦法》,修訂了《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處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自律懲戒聽證規則》,同時廢止《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基金管理辦法》(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公告﹝2020﹞第4號發布),經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處理辦法
2.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處理辦法實施細則
3.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自律懲戒聽證規則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
2025年3月28日
附件1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
舉報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處理工作,維護支付結算市場秩序,根據《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章程》等自律規范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處理支付結算行業管理范圍內相關舉報工作。
本辦法所稱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支付結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行業自律規范,違法違規開展有關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支付工具、支付系統等領域支付結算相關業務的行為。
被舉報對象為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會員單位范圍內所涉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以及收單外包服務機構等從事支付結算相關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應當采用實名舉報方式。
第四條 協會依照本辦法建立對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業自律懲戒機制。
第五條 舉報調查處理的實施應遵循為舉報人保密原則。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信息及相關材料公開或泄漏給被舉報對象和其他無關人員。
第二章 舉報處理程序
第六條 舉報人原則上應通過新一代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平臺(以下簡稱舉報平臺)進行舉報,舉報平臺可通過協會官網快速通道進行訪問登錄。
第七條 舉報人應當提交舉報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軌蜃C明被舉報人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證據,包括書面證據、電子證據及其他形式證據等;
?。ǘ┡e報情況說明,包括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等;
(三)舉報人對舉報事項、內容和證據的真實性承諾;
?。ㄋ模┡e報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明與聯系方式;
?。ㄎ澹﹨f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協會收到舉報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應向舉報人說明理由。
第九條 協會受理舉報后,應及時組織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相關會員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協會根據調查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范對舉報事項作出處理,對違法違規主體采取自律懲戒措施。
對舉報調查中發現的重要線索應及時報送人民銀行。
第十一條 協會在作出處理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第十二條 協會應建立公開、透明、高效的舉報處理機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舉報處理結果,并做好舉報處置進展及結果的咨詢、解釋工作。
第十三條 協會應建立舉報處理檔案,存儲舉報材料、舉報受理、舉報核實、舉報處理等記錄。
第三章 紀律責任
第十四條 協會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舉報處理制度。因玩忽職守,泄露工作秘密,嚴重危害相關單位和個人利益的,視情節輕重應承擔相應違紀違法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協會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處理辦法實施細則及其他配套制度。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附件2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
舉報處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處理工作,維護支付結算市場秩序,根據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發布的《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處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對于協會會員單位范圍內所涉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以及收單外包服務機構等從事支付結算業務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支付結算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協會進行舉報。
第三條 舉報處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陀^、公正地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
?。ǘ┛焖?、高效地處理舉報事項;
?。ㄈ榕e報人保密。
第四條 舉報應采用實名舉報方式。舉報人為個人的,應提供本人真實姓名、有效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等信息;舉報人為單位的,應提供單位名稱、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舉報材料應加蓋單位公章。接受他人委托代為舉報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委托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等材料。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協會設立舉報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統一組織實施舉報工作,包括舉報受理、調查以及處理等。
第六條 委員會主任由協會秘書長擔任,成員包括協會秘書處領導、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等,對于情況復雜、影響較大的舉報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外部專家參與。
第七條 協會設立舉報中心,在委員會領導下具體實施舉報的受理、調查、處理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芾砼e報,對舉報材料進行審核;
?。ǘεe報事項組織調查核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ㄈ┌凑瘴瘑T會的決定,對舉報事項進行處理;
?。ㄋ模┙獯鹋e報受理、調查、處理相關工作的咨詢;
?。ㄎ澹┙⒉⒐芾砼e報處理檔案;
?。﹨R總、分析、公布舉報處理工作信息;
?。ㄆ撸εe報處理工作成效、社會影響等進行輿情監測與評估;
?。ò耍┪瘑T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舉報和受理
第八條 舉報人原則上應通過協會新一代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平臺(以下簡稱舉報平臺)進行舉報。舉報人通過郵寄書面材料、電子郵件和現場等方式舉報的,協會應指導舉報人在舉報平臺進行;舉報材料符合受理條件,因客觀原因舉報人無法在舉報平臺完成舉報,在舉報人配合下,由舉報中心工作人員在舉報平臺代為操作。
第九條 舉報人進行舉報時不得誣告、弄虛作假,應當依據客觀事實完整填寫相關信息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報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明(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并授權核驗;
(二)被舉報對象的名稱等相關信息;
?。ㄈ┡e報情況說明,包括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等,并提供書面證據、電子證據或其他形式的證明材料及真實性承諾;
?。ㄋ模┢渌戏ㄈ〉玫南嚓P證明材料。
第十條 舉報中心收到舉報材料后,應按照以下情況確定是否受理,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ㄒ唬┡e報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對舉報人身份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在受理范圍內、舉報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二)舉報事項先期已受理或處理,未提供新的事實或線索的,不予受理;
?。ㄈ┎粚儆谑芾矸秶?,或舉報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ㄋ模┻`法違規行為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限的,不予受理;
(五)對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監管部門等已作出受理、判決、裁定、決定、調解意見的舉報事項,當事人重復舉報的,不予受理。
舉報事項涉及清算機構處理的跨行(機構)清算,由舉報中心根據協會與清算機構的舉報協調機制,移交相應的清算機構受理和處理。被舉報對象為清算機構的,協會直接受理和處理。
第十一條 對發生兩次及以上惡意舉報、詆毀他人的舉報人,舉報中心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并在2年內不予受理其新的舉報;對以舉報為要挾或通過騷擾企業正常經營等手段向被舉報對象索賠或要求被舉報對象支付相關費用等,涉嫌構成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的舉報人,舉報中心將按照有關規定報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舉報中心受理舉報后,應對舉報事項進行脫敏處理,隱去舉報人真實姓名、身份、電話等信息。舉報事項的后續調查和處理不透露舉報人的真實姓名和身份信息等。
第四章 舉報調查
第十三條 舉報中心對受理的舉報事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調查:
?。ㄒ唬┰儐?;
?。ǘ╇娮余]件調查;
(三)書面調查,要求被舉報對象限期提交舉報事項說明、相關證明等材料;
?。ㄋ模┈F場調查,了解舉報情況,調取相關證據;
(五)其他調查方式。
被舉報對象應配合調查,及時提供相關材料,并保證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四條 采用詢問方式的,應制作《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舉報事項詢問筆錄》,詳細記載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所在單位、職務、時間、地點以及詢問的主要事項等,被詢問人、詢問人和記錄人應在《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舉報事項詢問筆錄》上現場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 采用電子郵件調查方式的,一般應使用雙方單位公用郵箱,并保留收件、發件及調查內容等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采用書面調查方式的,舉報中心向被舉報對象發送《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舉報事項協助調查函》,要求被舉報對象進行協助調查。被舉報對象須在規定時間內將協助調查結果蓋章后反饋至舉報中心。
第十七條 采用現場調查方式的,舉報中心應成立現場調查工作組,成員不得少于2人?,F場調查人員應向被舉報對象出具有效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開展現場調查前,應向被舉報對象發出《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現場調查通知書》,告知調查事項、內容、時間等以及被舉報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舉報中心根據現場調查的需要,可調閱被舉報對象有關文件、憑證等資料,查詢計算機業務系統數據,詢問相關當事人,并進行復制、記錄、打印等。舉報中心對調閱資料應當妥善保管、嚴格保密,并由專人負責資料的借調、管理和退還。
第二十條 現場調查結束后,調查組制作《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現場調查認定書》,被舉報對象無異議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簽字并蓋章確認;有異議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陳述、申辯的理由成立的,調查組應當采納。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又未在《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現場調查認定書》上簽字并蓋章的,不影響調查組對有關事實的認定。
第二十一條 舉報中心在受理舉報后6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舉報事項情況復雜的,經協會負責人審批,調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并說明理由。
舉報辦理過程中,上述調查時間不含補正舉報材料、鑒定評審及清算機構協查等時間。
第五章 舉報處理
第二十二條 調查結束后,舉報中心應根據舉報調查結果,形成舉報事項處理意見,提交委員會審議。
舉報事項處理意見包括被舉報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及其等級、是否對被舉報對象采取自律懲戒措施及其種類等。
違法違規行為的分級及懲戒按照《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自律懲戒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對舉報中心提交的舉報事項處理意見進行審議后,形成舉報事項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舉報中心應自委員會形成舉報事項處理決定形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舉報事項處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 經委員會認定被舉報對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中心應自舉報事項處理決定形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被舉報對象發出《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自律懲戒告知書》。
第二十六條 被舉報對象對《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自律懲戒告知書》有異議的,可自收到《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自律懲戒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中心提出異議或申請聽證。提出異議的,由委員會審議陳述和申辯意見;申請聽證的,按照相關制度要求處理。
第二十七條 被舉報對象對《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自律懲戒告知書》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舉報中心向被舉報對象發出《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自律懲戒決定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均按本細則規定執行。
附件3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自律懲戒聽證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處理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舉報、自律監督檢查及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需給予自律懲戒的自律管理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處理辦法》《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處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自律監督檢查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聽證,是指協會對支付結算違法違規的舉報、自律監督檢查及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需給予自律懲戒的行為,在作出屬于聽證范圍的自律懲戒決定之前,依法依規聽取聽證參加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的程序。
第三條 聽證由協會法律事務部門具體組織。
第四條 聽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
(二)公開、公正、效率;
(三)依法實行回避制度;
(四)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 協會對被懲戒的會員單位(以下簡稱當事人)作出下列自律懲戒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ㄒ唬┩▓笈u;
(二)公開譴責;
?。ㄈ和P惺箷T權利;
?。ㄋ模┏?;
?。ㄎ澹┢渌麉f會認為需要聽證的懲戒措施。
第六條 向當事人告知聽證權利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自律懲戒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懲戒內容。
采取書面形式告知的,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也可以采取郵寄或電子郵件送達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采用上述方法無法送達的,由協會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第七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可以自接到告知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提出。
自當事人接到告知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當事人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八條 當事人符合本規則第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要求聽證的,法律事務部門應當受理,并依照本規則的規定組織聽證。
第三章 聽證員和聽證參加人
第九條 法律事務部門組織聽證活動,由協會相應委員會指定3人擔任聽證員,其中1名為聽證主持人。
聽證活動由聽證主持人主持,全體聽證員平等參與聽證評議,共同對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負責。
聽證員可以由協會工作人員或外部專家擔任,涉及相關事項承辦人員不得擔任聽證員。
第十條 聽證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具體承擔聽證準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第十一條 聽證員、記錄員、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
(三)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聽證事項的公正聽證的。
第十二條 當事人認為聽證員、記錄員、翻譯人員有本規則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當事人申請記錄員、翻譯人員回避的,由聽證主持人決定是否回避;當事人申請聽證員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將當事人的回避申請報告協會負責人,由協會負責人決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三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行使下列職責: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審查聽證參加人的資格;
(三)主持聽證,并就案件的事實、證據、懲戒依據等相關內容進行詢問;
(四)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進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止,宣布結束聽證;
(六)本規則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公開、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不得妨礙聽證參加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縱容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聽證員違反本規則規定,徇私枉法,包庇縱容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協會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根據聽證需要,聽證主持人可以決定通知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作為第三人參與聽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參加聽證。
第十八條 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法律事務部門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及權限。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的,必須有委托人的明確授權。
第十九條 聽證事項承辦人員應當參加聽證。
第二十條 聽證主持人有權決定與聽證事項有關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聽證參加人到場參加聽證。
第四章 聽證
第二十一條 協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確定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
第二十二條 法律事務部門應當于舉行聽證10個工作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二十三條 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宣布聽證紀律,并向聽證主持人報告聽證準備就緒。
第二十四條 記錄員應當向到場人員宣布以下聽證紀律:
(一)服從聽證主持人的指揮,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二)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三)聽證參加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退場;
(四)旁聽人員不得大聲喧嘩,不得鼓掌、哄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聽證主持人有權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責令其退場。
第二十六條 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宣布案由,宣布聽證員、記錄員、翻譯人員名單,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二十七條 聽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聽證事項承辦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違規的事實、證據、依據以及自律懲戒建議;
(二)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三)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進行陳述;
(四)互相辯論;
(五)聽證主持人按照第三人、事項承辦人員、當事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當場提出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聽證主持人應當接收。
當事人和事項承辦人員經聽證主持人允許,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證,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鑒定人發問。
第二十九條 聽證主持人可以根據情況作出延期、中止、終止聽證的決定。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無法到場的;
(二)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聽證: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者需要重新鑒定的;
(二)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無法繼續參加聽證的;
(三)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確定相關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四)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
(五)其他應當中止聽證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參加聽證的;
(三)當事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
(四)其他應當終止聽證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后,由聽證主持人決定恢復聽證的時間、地點,并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四條 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已舉行聽證會的,聽證筆錄應當經聽證參加人審核無誤或者補正后,由聽證參加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記錄員記明情況,在聽證筆錄中予以載明。
第三十五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聽證報告并簽名,連同聽證筆錄一并上報。
第三十六條 聽證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案由;
(二)聽證員和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三)聽證的時間、地點;
(四)聽證的簡單經過;
(五)案件事實;
(六)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所稱告知文件為《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自律懲戒告知書》及《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自律監督檢查意見告知書》。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由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均按本規則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