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性文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票據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的工作職責,保障其及時、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章程》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工作委員會管理辦法》,制訂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領導下的專業工作委員會,依照協會章程和本工作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維護票據成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完善票據行業自律管理體系,規范票據支付服務行為,推動票據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基本工作原則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研究票據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征集、聽取行業意見,推動和配合業務監管部門出臺、修訂相關法律法規;
(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票據業務行業自律規范和工作指引,并推動實施;
(三)引導成員單位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完善票據風險管理機制,防范票據業務風險,保障票據資金安全;
(四)完善票據行業自律管理體系,建立成員單位票據糾紛申訴、處理機制,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五)推動建設票據業務信息服務平臺及風險防控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實現票據業務及風險信息共享,提高票據信息的利用率,優化票據使用、推廣環境;
(六)研究票據電子化帶來的機遇和挑戰,發揮電子票據優勢,助力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七)調查、收集、反映業內意見和建議,組織成立票據業務專門工作小組,推動票據市場自律管理和研討交流,研提政策建議;組織開展從業人員法律法規、業務、技能培訓培訓,向社會公眾開展票據業務普及性宣傳教育,與業務監管機構或其他相關部門開展業務交流;
(八)組織票據行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成員單位票據業務創新發展;
(九)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成 員
第六條 凡承認本工作規則,且從事票據業務的協會會員單位均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第七條 入會程序:
(一)協會會員單位向本會辦公室提出入會申請,入會申請材料包括:入會申請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復印件、申請單位代表推薦函及單位授權書。入會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業務經營類型、業務經營范圍、聲明承認本工作規則并參加本會活動。
(二)本會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后,由主任委員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并由本會辦公室書面通知申請人結果。
第八條 成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全體成員會議;
(二)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表決權;
(三)提出全體成員會議議案;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七)全體成員會議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成員單位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工作規則,執行本會全體成員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決議;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接受本會的詢問和調查,提供本會履行職責所需的資料和信息;
(三)自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維護本會的聲譽;
(四)關心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全體成員會議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成員單位必須指定一名單位負責人作為成員單位代表,代表成員單位參加全體成員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會議。成員單位代表一經確定,應具有穩定性,如因工作調動等原因發生變更,應及時將新成員單位代表信息報本會辦公室。
成員單位代表的意見視為成員單位的意見。
第四章 全體成員會議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由本會全體成員單位組成。
第十二條 全體成員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和批準本會工作規則;
(二)選舉本會主任單位、副主任單位和常務委員單位;
(三)審議和批準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四)其他需要全體成員會議審議和批準的事項。
第十三條 全體成員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經本會常務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可以召開全體成員臨時會議。如遇特殊情況,會議可以通訊方式召開。通訊方式召開的全體成員會議和常務委員會議的決議效力等同于現場會議。
通訊方式會議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電視電話會議、函件、傳真、錄音電話等。
第十四條 全體成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召開全體成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七日通知全體成員單位。全體成員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國家監管部門代表列席。
第十五條 全體成員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參加方為有效。全體成員會議的議題由常務委員單位、成員單位提出,經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審定。本會辦公室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
第十六條 全體成員會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成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采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七條 全體成員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單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 本會可根據成員單位數量設常務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全體成員會議職責。
常務委員會成員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全體成員會議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單位指定的人擔任。部分著名專家學者經主任委員提名,協會執行副會長聘任也可擔任常務委員。
常務委員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如因工作調動等原因發生變更,應及時將新常務委員信息報本會辦公室。
常務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可以決定增減常務委員單位。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召開全體成員會議,并向全體成員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全體成員會議決議;
(三)在全體成員會議閉會期間,履行全體成員會議的職責;
(四)審議和修訂票據行業公約、業務規范和工作指引;
(五)協調處理成員單位間的糾紛;
(六)全體成員會議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經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單位提議,可以召開常務委員會臨時會議。如遇特殊情況,會議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主持。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三天通知常務委員。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常務委員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采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需到會常務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六章 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
第二十五條 本會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主任單位推薦,副主任由常務委員單位推薦,上報協會秘書處。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秘書處聘任。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體成員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
(二)具體落實全體成員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事項;
(三)負責本會日常管理工作;
(四)全體成員會議和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主任委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
主任委員由協會執行副會長提名、全體成員會議選舉產生的主任單位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全體成員會議選舉產生的副主任單位負責人擔任。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也可進行更換。如因工作調動等原因發生變更,應及時將新人員信息報本會辦公室。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選舉產生后由協會聘任,在協會領導下主持本會工作。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同時為常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第二十八條 主任委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會全體成員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領導和組織本會各項重要工作;
(三)向全體成員會議和協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副主任單位候選名單;
(五)提出常務委員單位候選名單;
(六)審核和批準新成員入會申請;
(七)審核和批準成員單位退會申請;
(八)審核和批準取消成員單位資格;
(九)常務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八章 退 會
第二十九條 成員單位申請退出本會,需向本會提交正
式書面申請材料,經主任委員同意,即可退出。本會將書面
通知申請人結果。
第三十條 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主任委員同意,本會可取消其成員資格,并書面通知:
(一)連續2次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成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等正式會議活動的;
(二)退出協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協會除名的;
(三)其他導致成員資格喪失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成員單位退出本會的,其常務委員及以上單位資格(如有)同步取消。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工作規則經本會全體成員會議審議通過并報協會核準后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工作規則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修訂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