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辦發[2014]263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落實《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銀發[2014]344號文印發,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事項的具體執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監管分工
人民銀行負責監管23家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人民銀行可以授權上述機構總部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其行使操作性業務監管職責。其他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按照屬地原則由機構總部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實施監管。法人機構總部注冊地與經營地不一致的,以實際經營地為準。
二、反洗錢年度報告
(一)反洗錢報告機構應建立反洗錢年度報告的配套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信息保障。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確定反洗錢年度報告工作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及時告知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
(二)反洗錢報告機構應按照規定模板撰寫反洗錢年度報告(附件1),力求文字簡潔、數據準確,并規范填報相關附表(附件2)。在完成規定內容的前提下,反洗錢報告機構可根據自身工作實際,適當補充本機構特色情況。
(三)反洗錢報告機構應按照規定的電子文檔格式報送反洗錢年度報告及附表,不得隨意改動電子文檔的項目位置及數據格式。
(四)反洗錢報告機構應于每年度結束后20日內將本機構反洗錢年度報告及附表報送至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2014年反洗錢年度報告及附表應于2015年1月31日前報送。反洗錢年度報告及附表須經本機構負責同志審簽。
(五)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并根據屬地管理、分級控制的原則明確報告要求,實現一對一報送。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轄區內反洗錢報告機構報送反洗錢信息的渠道和方式,并及時將相關信息導入反洗錢管理信息系統。
除《辦法》規定報告的反洗錢信息外,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不得另行下發制度要求反洗錢報告機構報送其他報告和報表。監管過程中若需要征集其他數據資料,可以通過《辦法》規定的監管手段予以解決。
三、反洗錢考核評級
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辦法》并參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考核指標內容及權重》(附件3),對金融機構實行至少A、B、C三級考核評級,其中A級(80分至100分)為優良,B級(60分至80分以下)為正常,C級(60分以下)為較差。
四、洗錢風險自評估
(一)法人金融機構應立足本機構的實際情況,制定或修改本機構洗錢風險自評估制度,在2015年開展一次全系統的洗錢風險自評估,按照《辦法》要求報告。
(二)法人金融機構應充分利用風險自評估結果,采取適當的風險控制措施,合理配置資源,完善內控制度和操作流程。
(三)法人金融機構應保證風險評估的時效性,合理確定評估的時間頻率。在產品和業務發生較大變化、內控制度有重大調整,或者反洗錢監管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下,法人金融機構應主動開展風險評估。
(四)法人金融機構也可針對特定的產品和業務開展專項風險評估,并按照《辦法》要求報告。
(五)法人金融機構的風險評估應包括其境外分支機構。農村信用社由其省級聯社負責組織風險自評估,并按照“誰評估,誰報告”的原則和《辦法》要求報告。
(六)對非法人金融機構的自評估不作硬性要求,鼓勵有條件的機構自主開展自評估。
五、反洗錢管理信息系統及應用
人民銀行負責統一開發反洗錢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反洗錢監管信息的電子化和系統化管理。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利用反洗錢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反洗錢監管檔案,按照技術手冊和業務制度規范操作,準確及時記錄反洗錢監管活動信息,充分發揮系統功能,共享監管信息,完善監管措施,提升監管工作效率。
附件:1.金融機構反洗錢年度報告模板.pdf
2.金融機構反洗錢年度報告附表.pdf
3.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考核指標內容及權重.pdf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