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辦發[2012]172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為落實《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以下簡稱《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系統檢測認證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第14號發布,以下簡稱《規定》),完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技術管理,現就規范開展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設施認證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將有效《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設施技術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證書》)作為《支付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申請受理的必要材料之一。有效《證書》應由《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設施技術認證機構名單》(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6號發布)明確的認證機構出具。新申請《許可證》或已提出申請、但尚未被受理的非金融機構未提供有效《證書》或《證書》涵蓋的業務類型與其所申請支付業務類型不相符的,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不予受理。
二、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嚴格按照《規定》中“支付機構應根據其支付業務發展和安全管理的要求,至少每3年對其業務系統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測認證”的要求規范管理認證工作。
(一)《證書》有效期為3年,以出具時間為起點計算。此前因未明確認證機構原因沒有及時取得《證書》的機構(包括已獲《許可證》和已獲受理通知書、但正處于許可證審查階段的機構),應以《許可證》申請受理時的技術檢測報告日期為起點計算,3年內獲得有效《證書》。
(二)針對此前未獲有效《證書》但已獲《許可證》以及正處于許可證審查階段的申請機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按照有關要求,指導其盡快辦理認證。相關認證機構要主動與申請機構聯系,積極推進認證實施,確保認證工作有序有效開展。
(三)認證結果將在相關認證機構網站公告。
三、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認真學習相關制度辦法,掌握非金融機構技術認證進展情況,適時對已取得《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認證實施情況開展督查,并于2012年年底前將督查情況報總行。
執行過程中相關問題,應及時報總行。??
附件: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設施技術認證流程說明.doc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