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參與者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發[2015]40號
為加強對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參與者的監督管理,保障支付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參與者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等10家支付系統參與者進行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上??偛浚鞣中?、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負責對轄區內的支付系統參與者進行監督管理。
二、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支付系統參與者,并做好《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參與者監督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三、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參與者監督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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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參與者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參與者的監督管理,保障支付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的參與者。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是指中國人民銀行運營的大額支付系統、小額支付系統、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和境內外幣支付系統。
本辦法所稱參與者包括直接參與者和間接參與者。直接參與者是指直接接入支付系統辦理業務的機構,間接參與者是指通過直接參與者接入支付系統辦理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對支付系統參與者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指導其分支機構開展監督管理,并對指定參與者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統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轄區內支付系統參與者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參與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證正常辦理支付系統業務:
(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標準配備接入支付系統的軟硬件設施及運行場地,合理設置支付系統相關業務和技術管理工作崗位,加強關鍵崗位人員管理;
(二)建立健全并執行支付系統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支付系統業務,遵守業務處理規則,保障客戶合法權益;
(四)建立支付系統相關應急處理機制,具備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保障支付業務的連續處理;
(五)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支付系統建設、應急演練和業務宣傳。
第五條 參與者有下列行為的,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同意后實施:
(一)變更通過支付系統辦理業務的權限;
(二)變更支付系統行名行號信息;
(三) 變更參與者類型、接入節點或接入方式;
(四)變更接入支付系統的物理環境或接口軟件;
(五)變更支付系統數字證書。
第六條 直接參與者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備案:
(一)制定或修改支付系統相關應急處置預案;
(二)開展與支付系統相關的應急演練;
(三)因本參與者系統例行維護需要臨時退出登錄小額支付系統、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和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
第七條 參與者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立即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并及時報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一)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等導致不能通過支付系統正常辦理業務;
(二)因參與者系統發生故障導致通過支付系統辦理業務出現異常;
(三)參與者業務系統與支付系統之間的連接出現異常;
(四)參與者系統與支付系統之間的安全保密機制出現問題。
第八條 參與者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
(一)發生與支付系統業務相關的風險事件;
(二)與客戶出現支付系統相關業務糾紛,并且可能造成重大影響;
(三)調整本參與者支付系統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成員;
(四)變更支付系統業務及運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九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于每年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送本參與者上年度通過支付系統辦理業務情況,報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支付系統相關業務管理和運行環境的重大變更;
(二)與支付系統相關的應急演練實施情況;
(三)通過支付系統辦理業務中斷情況;
(四)與支付系統相關的風險事件及處置情況;
(五)代理其他銀行接入支付系統辦理業務情況;
(六)對支付系統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通過支付系統業務監控、數據分析或其他方式,對參與者執行支付系統業務管理規定的情況進行監測。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對參與者執行支付系統有關管理規定的下列情況實施現場檢查:
(一)支付系統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實施情況;
(二)支付系統相關業務處理情況;
(三)支付系統相關運行管理情況;
(四)支付系統相關應急管理情況;
(五)接入支付系統軟硬件設施、運行環境和信息安全保障情況;
(六)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的執行情況;
(七)其他與支付系統有關的情況。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定期組織參與者進行交流溝通,促進參與者業務合作并提升支付系統性能。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根據獲取的信息,對參與者進行風險評估,及時發現存在的風險隱患,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 參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約見該參與者高級管理人員,要求其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或限期整改:
(一)屢次違反支付系統業務管理規定;
(二)因清算賬戶余額不足導致支付系統清算窗口開啟;
(三)支付系統相關業務處理或運行管理存在安全隱患;
(四)未按要求配合中國人民銀行開展支付系統建設、應急演練或業務宣傳。
第十五條 參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進行通報:
(一)未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履行報告程序;
(二)違反支付系統業務管理規定,影響其他參與者或客戶支付業務正常處理;
(三)一年內因參與者自身原因導致其系統與大額支付系統中斷連接超過2小時,與小額支付系統、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或境內外幣支付系統非正常中斷超過3小時;
(四)因本參與者系統故障影響支付系統正常運行;
(五)因清算賬戶余額不足導致在清算窗口預定關閉時仍有大額支付系統排隊業務。
第十六條 直接參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對其采取清算賬戶余額控制、暫停新增間接參與者、暫停業務權限或轉為間接參與者等措施:
(一)一年內因清算賬戶余額不足導致在清算窗口預定關閉時仍有大額支付系統排隊業務累計超過2次,或導致支付系統清算窗口延遲關閉;
(二)嚴重違反支付系統業務管理規定,對其他參與者或客戶權益造成重大損害;
(三)一年內因參與者自身原因導致其系統與大額支付系統累計中斷超過2次或單次中斷超過8個小時,與小額支付系統、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單次中斷超過12小時;
(四)參與者系統與支付系統之間的安全保密機制出現問題并造成嚴重影響;
(五)存在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十七條 參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 中國人民銀行應要求其退出支付系統:
(一)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影響支付系統安全運行;
(二)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因清算賬戶余額不足導致支付系統清算窗口延遲關閉累計超過3次;
(三)阻礙或不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現場檢查;
(四)存在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泄露工作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