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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印發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相關管理辦法的通知
  • 作者:系統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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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5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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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辦發[2010]159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浚鞣中?、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保障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明確各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防范支付風險,人民銀行制定了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相關管理辦法(見附件1~4),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

附件:1.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doc

2.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業務處理手續(試行).doc

3.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doc

4.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數字證書管理辦法(試行).doc

201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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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規范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業務處理,保障系統高效、安全、穩定運行,加速資金周轉,防范支付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逐筆實時處理支付業務,軋差凈額清算資金。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辦理業務的系統參與者和系統運行者,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實行統一管理,對系統運行者及參與者進行管理和監督。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對參與者業務系統在線情況實施監控。

第五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參與者分為直接接入銀行機構、直接接入非金融機構和代理接入銀行機構。

本辦法所稱直接接入銀行機構,指與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連接并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清算賬戶,直接通過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辦理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直接接入非金融機構,指與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連接,直接通過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辦理業務的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接入銀行機構,指委托直接接入銀行機構通過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代為收發業務和清算資金的銀行機構。

第六條 系統參與者通過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辦理業務時,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七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和大額支付系統、小額支付系統共享清算賬戶。

本辦法所稱清算賬戶,指直接接入銀行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用于資金清算的人民幣存款賬戶。

第八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處理規定金額以下的網上支付業務和賬戶信息查詢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業務管理和風險防范的需要,對通過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辦理的支付業務金額上限進行設定和調整。

第九條 支付業務經付款清算行確認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辦法所稱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開戶銀行所屬的直接接入銀行機構。

第十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處理的支付業務一經軋差即具有支付最終性,不可撤銷。

第十一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處理的支付業務遵循“實時入賬、定時清算”的原則。收款行收到支付業務已軋差通知后應實時貸記指定收款人賬戶,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定時完成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的資金清算。

本辦法所稱付款行和收款行,包括直接接入銀行機構和代理接入銀行機構。

本辦法所稱收款清算行,指收款人開戶銀行所屬的直接接入銀行機構。

第十二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處理的貸記支付業務,其信息從付款清算行發起,經網銀中心轉發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實時向網銀中心返回回執,網銀中心軋差后分別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本辦法所稱網銀中心,是指負責在參與者之間轉發業務信息,并對支付類業務進行軋差處理的系統節點。

第十三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處理的借記支付業務,其信息從收款清算行發起,經網銀中心轉發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實時向網銀中心返回回執,網銀中心軋差后分別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第十四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處理的第三方支付業務,其信息從第三方機構發起,經網銀中心轉發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實時向網銀中心返回回執,經網銀中心轉發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實時向網銀中心返回回執,網銀中心軋差后分別通知第三方機構、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機構是指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直接接入銀行機構和直接接入非金融機構。

第十五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處理的賬戶信息查詢業務,其信息從查詢機構發起,經網銀中心轉發被查詢機構;被查詢機構實時將查詢結果按原路徑返回至查詢機構。

本辦法所稱查詢機構,是指根據查詢人委托通過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發起賬戶信息查詢請求的系統參與者。

本辦法所稱被查詢機構,是指接收網銀中心轉發的賬戶信息查詢請求,并返回查詢結果的直接接入銀行機構或代理接入銀行機構。

第十六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各參與者與網銀中心之間發送和接收信息,應當采取聯機方式實時處理。

第十七條 通過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傳輸的業務信息,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數字簽名方式保障數據安全。

第十八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通過對直接接入銀行機構分別設置凈借記限額實施風險控制。直接接入銀行機構發起的支付業務只能在其凈借記限額內支付。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和小額支付系統共享同一凈借記限額。凈借記限額通過清算賬戶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本辦法所稱清算賬戶管理系統是指集中存儲管理清算賬戶、處理支付業務資金清算的支持系統。

第十九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實行7×24小時不間斷運行。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系統工作日為自然日,其資金清算時間為清算賬戶管理系統的工作時間。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管理需要調整系統的運行時間和資金清算時間。

第二章 網上支付和賬戶信息查詢業務

第二十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處理下列支付業務:

(一)網銀貸記業務;

(二)網銀借記業務;

(三)第三方貸記業務;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支付業務。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網銀貸記業務,指付款人通過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動發起的付款業務。網銀貸記業務可支持下列行為的資金支付:

(一)網銀匯兌;

(二)網絡購物;

(三)商旅服務;

(四)網銀繳費;

(五)貸款還款;

(六)實時代付;

(七)投資理財;

(八)交易退款;

(九)慈善捐款;

(十)其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銀借記業務,指收款人根據事先簽訂的協議,通過收款行向付款行發起的收款業務。網銀借記業務可支持下列行為的資金支付:

(一)實時代收;

(二)貸款還款;

(三)其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貸記業務,是指第三方機構接受付款人或收款人委托,通過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通知付款行向收款行付款的業務。第三方貸記業務可支持下列行為的資金支付:

(一)網絡購物;

(二)商旅服務;

(三)網銀繳費;

(四)貸款還款;

(五)實時代收;

(六)實時代付;

(七)投資理財;

(八)交易退款;

(九)慈善捐款;

(十)其他。

第二十四條 通過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辦理網銀借記業務,付款行應與其客戶簽訂授權支付協議。

本辦法所稱授權支付協議,指客戶與其開戶銀行簽訂的合同,合同約定開戶銀行在收到指定機構發來的支付業務時,根據協議內容對支付業務有關要素核驗通過后即可從指定賬戶進行付款。

第二十五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參與者收到網銀中心轉發的支付業務后應實時處理并返回回執。

第二十六條 收款行收到網銀貸記業務和第三方貸記業務時,應檢查指定收款人賬戶是否存在且具備收款條件,并將檢查結果實時返回網銀中心。

第二十七條 參與者發起網銀借記業務和第三方貸記業務,應基于收、付款人之間真實的商品或服務交易,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機構發起第三方貸記業務時應指定付款賬戶的類型,付款行應確保支付業務從第三方機構指定類型的賬戶中進行支付。第三方機構指定的付款賬戶類型包括:

(一)僅限個人借記卡(存折)賬戶支付;

(二)僅限個人貸記卡賬戶支付;

(三)僅限個人借記卡(存折)賬戶或個人貸記卡賬戶支付;

(四)僅限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

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機構應妥善保管第三方貸記業務有關交易憑證,并有義務配合其他參與機構對交易數據進行查詢。交易憑證及電子數據自交易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條 第三方機構應負責協調解決第三方貸記業務的收、付款人因商品或服務交易產生的糾紛。

第三十一條 付款行收到網銀中心轉發的第三方貸記業務,應通過在線認證或協議認證方式由付款人對支付業務進行確認。

本辦法所稱在線認證,指付款行向付款人提供在線認證界面,依據付款人在線提交的信息進行身份認證后確認付款。

本辦法所稱協議認證,指付款人與付款行事先簽訂授權支付協議,由付款行根據支付協議對第三方貸記業務中的業務信息進行核驗,核驗通過后確認付款。

第三十二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參與者在預定時間內未收到支付業務處理結果的,可主動發起業務撤銷指令。參與者也可根據客戶要求發起業務撤銷指令。

撤銷指令應由原支付業務發起方發起。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對未納入軋差的業務立即辦理撤銷,已納入軋差的業務不能撤銷。

第三十三條 通過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辦理賬戶信息查詢業務,賬戶所有人應與開戶銀行簽訂賬戶信息查詢協議。

本辦法所稱賬戶信息查詢協議,指客戶與其開戶銀行簽訂的合同,合同約定開戶銀行在收到指定機構發來的賬戶信息查詢業務時,根據協議內容對賬戶信息查詢業務有關要素核驗通過后即可提供指定賬戶的余額或交易明細信息。

第三十四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支持對下列賬戶的信息查詢:

(一)個人借記卡(存折)賬戶;

(二)個人貸記卡賬戶;

(三)單位銀行結算賬戶。

第三十五條 賬戶信息查詢內容包括賬戶余額和交易明細信息。

本辦法所稱賬戶余額是指被查詢賬戶在查詢時點的余額或可用額度。

本辦法所稱交易明細是指被查詢賬戶在指定期間發生的業務明細。

第三十六條 被查詢機構收到網銀中心轉發的賬戶信息查詢業務,應實時進行協議核驗并將查詢結果通過網銀中心返回查詢機構。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管理需要對參與者發起或接收的業務種類進行控制。

第三章 在線簽約管理

第三十八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支持客戶通過在線方式與其開戶銀行簽訂授權支付協議和賬戶信息查詢協議。

第三十九條 客戶與其開戶銀行簽訂授權支付協議時應議定下列事項:

(一)支付業務的發起機構,該機構應為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參與者;

(二)支付業務的付款賬戶,指定支付業務收款人的,還應明確收款人的賬戶信息;

(三)需要議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客戶與其開戶銀行在線簽訂或解除授權支付協議后,開戶銀行應通過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實時通知協議約定的支付業務發起機構。

第四十一條 客戶與其開戶銀行簽訂賬戶信息查詢協議時應議定下列事項:

(一)查詢機構,該機構應為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參與者;

(二)查詢人,查詢人可以是賬戶所有人或賬戶所有人授權的其他主體;

(三)被查詢賬戶;

(四)需要議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客戶與其開戶銀行在線簽訂或解除賬戶信息查詢協議后,開戶銀行應通過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實時通知協議約定的查詢機構。

第四十三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參與者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標準建立協議數據庫,保存授權支付協議和賬戶信息查詢協議信息,并支持按協議信息對支付業務和賬戶信息查詢業務進行自動核驗。

第四章 軋差與資金清算

第四十四條 網銀中心負責對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處理的支付業務逐筆實時進行軋差。

第四十五條 網銀貸記業務和第三方貸記業務以收款清算行返回的確認回執為軋差依據,網銀借記業務以付款清算行返回的同意付款回執為軋差依據。

第四十六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對通過凈借記限額檢查的支付業務進行實時軋差,對未通過凈借記限額檢查的支付業務做拒絕處理。

第四十七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場次和時間由網銀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業務管理部門的規定設置。

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場次和時間可以在日間調整,即時生效。

第四十八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軋差凈額應在每場清算時點發送清算賬戶管理系統進行資金清算,但在發生網絡故障等異常情況時,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可將軋差凈額作暫存處理,待故障恢復后提交清算。

法定節假日期間,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繼續對支付業務進行軋差處理,軋差凈額待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個清算賬戶管理系統工作日提交清算。

第四十九條 已提交清算賬戶管理系統的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軋差凈額必須在當日足額清算,不得撤銷或退回。

第五十條 清算賬戶管理系統收到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軋差凈額后立即進行清算處理。如清算賬戶頭寸不足,按以下隊列排隊處理:

(一)錯賬沖正;

(二)特急大額支付(救災、戰備款);

(三)日間透支利息和支付業務收費;

(四)票據交換及同城清算系統軋差凈額;

(五)小額支付系統軋差凈額和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軋差凈額;

(六)緊急大額支付;

(七)普通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支付。

第五十一條 直接接入銀行機構應當合理設置和調整凈借記限額,保障支付業務及時處理,并保證其清算賬戶中有足夠的資金滿足日常清算。

第五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對直接接入銀行機構的清算賬戶實行借記控制。

清算賬戶借記控制時,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停止受理借記該清算賬戶的支付業務,但對已軋差的支付業務應當提交清算。

第五章 日切處理

第五十三條 在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日切時點,網銀中心將當日最后一場軋差凈額提交清算。

第五十四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在日切后進入次日業務處理,繼續受理業務。

第五十五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軋差凈額全部清算完畢后,清算賬戶管理系統與網銀中心核對當日處理的軋差凈額和已清算的支付業務。

對核對不符的,網銀中心以清算賬戶管理系統的數據為準進行調整。

第五十六條 清算賬戶管理系統與網銀中心核對無誤后,網銀中心與各參與者核對所有業務信息。

對核對不符的,各參與者以網銀中心的數據為準進行調整。

第五十七條 日切處理完成后,清算賬戶管理系統匯總所有清算日期為當日但軋差日期不為當日的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軋差凈額信息,并按直接接入銀行機構分發至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計營業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計營業部門收妥信息后,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超額準備金利率和延遲清算天數,分別借記或貸記差額計收或計付利息。

第五十八條 清算賬戶管理系統日終試算平衡后,將當日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支付業務的賬務信息按直接接入銀行機構分發至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計營業部門。

第六章 準入與退出

第五十九條 經批準開展網上銀行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申請加入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

第六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以直接接入銀行機構加入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系統互聯規范,完成接口軟件開發和行內業務系統改造,并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驗收。

第六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以代理接入銀行機構加入的,應委托一家直接接入銀行機構代為收發業務和清算資金。

第六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入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應按照申請、審核、實施、加入程序辦理。

本辦法所稱申請,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加入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要求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審核,指中國人民銀行審核、確認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申請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實施,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完成接入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各項準備工作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加入,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正式接入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需要加入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加入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時,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全稱、機構注冊所在地、接入方式、清算方式、計劃接入節點、網上支付業務狀況、內部管理狀況、人員配置狀況等,并對加入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必要性進行說明;

(二)金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三)網上支付業務內控制度及應急處置預案;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受理申報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同意加入的,形成初審意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業務管理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業務管理部門收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上報的初審意見后,予以審核確認,并抄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技術管理部門和工程實施部門。

第六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技術管理部門接到業務管理部門的書面意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布系統互聯規范和前置機配置指引,并通知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工程實施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進行工程實施。

第六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到加入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書面批準后,應在2個月內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一)按照規定配置系統運行環境及設備;

(二)完成系統相關業務、技術培訓;

(三)以直接接入銀行機構加入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系統互聯規范完成接口軟件開發及行內業務系統改造;以代理接入銀行機構加入的,應完成與所屬直接接入銀行機構行內業務系統連接的系統改造;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應組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準備工作進行驗收,驗收內容包括軟、硬件環境和接口軟件開發等,驗收合格后應出具驗收報告。

第六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完成準備工作后,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提出正式加入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載明工程實施、業務技術培訓及風險防范等準備情況;

(二)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出具的驗收報告;

(三)應急處置預案;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收到銀行業金融機構正式加入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無誤后,形成書面意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業務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業務管理部門審核無誤后,確定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系統的日期,并發布具體操作流程。

第七十一條 參與者需要退出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應比照本辦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并說明退出原因和事項。

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受理退出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業務管理部門批準。

第七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加入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準入標準和程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七章 紀律與責任

第七十三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運行者和參與者應當遵守本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保證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業務的正常處理。

第七十四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參與者應按規定及時發送、接收和處理業務信息,不得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戶資金。參與者因業務處理不當,影響客戶資金使用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收到加入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書面批準后2個月內未完成有關準備工作且無正當理由的,該機構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加入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

第七十六條 直接接入銀行機構應加強凈借記限額可用額度預警監控。因凈借記限額不足導致支付業務被拒絕,影響客戶資金使用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參與者通過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辦理業務時,應妥善保管業務處理涉及的客戶信息。因故意或保管不善造成客戶信息泄露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進行通報;造成客戶損失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參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進行通報: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業務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準確發起業務回執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貸記指定收款人賬戶、延壓客戶資金的;

(四)發起無真實交易背景的網銀借記業務和第三方貸記業務的;

(五)未妥善管理協議數據庫,影響業務正常處理的;

(六)第三方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配合其他參與機構對交易數據進行查詢的;

(七)內部業務系統或前置機運行管理不善,出現故障未及時排除,影響業務正常處理的;

(八)清算賬戶頭寸不足造成支付業務不能及時清算的;

(九)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加入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

(十)其他影響業務正常處理和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情形。

第七十九條 參與者有本辦法第七十八條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責令其退出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

參與者被責令退出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加入。

第八十條 網銀借記業務和第三方貸記業務的發起機構因提交虛假業務信息導致客戶資金被盜用的,發起機構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參與者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參與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辦理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業務中玩忽職守,或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客戶資金損失的;

(二)偽造、篡改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業務協議,或發送虛假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業務盜用客戶資金的;

(三)因保管、處理不當等原因造成數字證書及證書管理密鑰泄露的;

(四)未經授權或違法下載泄露客戶信息的;

(五)入侵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影響系統正常穩定運行的。

第八章 附??

第八十二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數字簽名和驗證由系統運行者附則實施和管理。

第八十三條 參與者通過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辦理業務應按規定及時繳納費用。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業務收費標準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八十四條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聯機儲存業務信息的時間至少為10個系統工作日。業務信息脫機保存時間比照同類會計檔案處理。

第八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自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運行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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