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發[2009]328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財務公司:
為滿足電子商業匯票業務處理需要,促進電子商業匯票流通,保障電子商業匯票當事人各方權利,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與電子商業匯票相關的配套制度,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電子商業匯票配套制度自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上線之日起施行。
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上線運行初期,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再貼現業務的處理暫按《電子商業匯票再貼現業務處理手續》(見附件4)執行。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財務公司開辦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應與客戶簽訂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協議,向客戶充分說明辦理電子商業匯票的相關事項,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協議參照《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協議指引》(見附件8),除具備《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協議指引》規定的內容外,銀行業金融機構、財務公司可根據與客戶的約定增加其他內容。
四、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財務公司應根據電子商業匯票相關配套制度規定,制定必要的業務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內部控制,防范票據風險。
五、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支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財務公司要加強組織,做好宣傳培訓和貫徹執行等各項工作,確保電子商業匯票配套制度順利實行。
對電子商業匯票配套制度施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附件:1.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管理辦法.doc
2.電子商業匯票業務處理手續.doc
3.紙質商業匯票登記查詢管理辦法.doc
4.電子商業匯票再貼現業務處理手續.doc
5.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管理辦法.doc
6.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數字證書管理辦法.doc
7.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危機處置預案.doc
8.××銀行(財務公司)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協議指引.doc
200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