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境內外幣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銀發[2008]167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規范境內外幣支付系統業務處理,確保外幣支付業務的準確、完整、及時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境內外幣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本規定實施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外資銀行。
附件:境內外幣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規定(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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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境內外幣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境內外幣支付系統(以下簡稱外幣支付系統)的業務處理,確保外幣支付業務的準確、完整、及時辦理,依據《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管理辦法(試行)》(銀發[2008]125號文印發)等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外幣支付系統的參與者、特許參與者、代理結算銀行和外幣清算處理中心通過外幣支付系統辦理業務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參與者、特許參與者、代理結算銀行和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起業務時,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報文格式對報文相關要素進行錄入、復核或雙簽,并對需要進行數字簽名的業務進行數字簽名。
第四條 外幣支付系統處理的境內跨行貸記業務包括普通貸記業務、轉匯業務和退匯業務。
第五條 采用直連方式的參與者(以下簡稱直連參與者)將其相關業務系統與外幣清算處理中心連接,并通過其相關業務系統直接發起和接收業務;采用間連方式的參與者(以下簡稱間連參與者)通過外幣支付系統共享前置機客戶端發起和接收業務。
第六條 參與者的行內業務系統發起行或接收行應通過其總行機構(或管理行,下同)辦理業務。
參與者應對其行內業務系統發起行發起外幣支付業務進行資金審核。行內業務系統發起行的資金或內部授信足夠的,參與者可將該業務發送至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第七條 參與者應建立健全外幣支付系統憑證、清單和登記簿管理制度。
間連參與者使用的憑證、清單和登記簿的格式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見附式1至 18)。直連參與者使用的憑證、清單和登記簿的格式由其參照間連參與者使用的憑證、清單和登記簿的格式自行確定。
第二章 可用額度管理
第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在系統營業準備階段,使用日初資金圈存授信報文MT198(FMT041)將各參與者的日初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依據代理結算銀行的通知設置各參與者的日初可用額度,各參與者的日初可用額度為其日初圈存資金與日初授信額度之和。
代理結算銀行未將某參與者的日初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的,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該參與者的日初可用額度設置為零。
第九條 系統運行日間,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根據參與者的日初可用額度、參與者的已清算外幣支付業務情況、參與者要求調整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情況、系統日間可用額度定時調整后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的變化情況以及參與者可用額度鎖定情況,實時計算參與者在某一時點的可用額度。
第十條 參與者可要求代理結算銀行調增其圈存資金,以調增其可用額度。
代理結算銀行收到參與者的指令后,對于參與者外幣結算賬戶余額足夠的,代理結算銀行應使用圈存資金調整報文MT198(FMT045)將該參與者的圈存資金調增值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收到代理結算銀行的調增通知后,應相應調增相關參與者的可用額度,使用圈存資金調整應答報文MT198(FMT046)將調增成功情況通知代理結算銀行,并使用圈存資金調整通知報文MT198(FMT040)將調增成功情況通知相關參與者。
第十一條 參與者可要求代理結算銀行調減其圈存資金,以調減其可用額度。
代理結算銀行收到參與者的指令后,對于參與者的要求調減值不超過其當前圈存資金的,應使用圈存資金調整報文MT198(FMT045)將圈存資金調減值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收到代理結算銀行的調減通知后,對于參與者要求調減值大于其當前圈存資金或當前可用額度的,應予以拒絕,并使用圈存資金調整應答報文MT198(FMT046)通知代理結算銀行;對于參與者要求調減值不超過其當前圈存資金及其當前可用額度的,應在參與者的可用額度中鎖定要求調減額,并使用圈存資金調整應答報文MT198(FMT046)將鎖定成功的確認情況通知代理結算銀行。
代理結算銀行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的確認信息后,代理結算銀行應進行再次審查。對于參與者當前的圈存資金小于其要求調減額的,應拒絕調減圈存資金,并使用圈存資金調整通知報文MT198(FMT040)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解除可用額度鎖定;對于參與者當前的圈存資金大于其要求調減額的,應使用圈存資金調整通知報文MT198(FMT040)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相應調減相關參與者的可用額度并使用圈存資金調整通知報文 MT198(PMT040)通知相關參與者。
第十二條 參與者可向代理結算銀行申請調增授信額度,以調增其可用額度。
代理結算銀行收到參與者的調增申請后,對于參與者授信額度足夠的,應使用授信額度調整報文MT198(FMT047)將授信額度調增值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收到代理結算銀行的通知后,應相應調增相關參與者的可用額度,使用授信額度調整應答報文MT198(FMT048)將調增成功情況通知代理結算銀行,并使用授信額度調整通知報文MT198(FMT049)將調增成功情況通知相關參與者。
第十三條 參與者可向代理結算銀行申請調減授信額度,以調減其可用額度。
代理結算銀行收到參與者的調減申請后,對于參與者的申請調減值不超過其當前授信額度的,應使用授信額度調整報文MT198(FMT047)將授信額度調減值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收到代理結算銀行的授信額度調減值通知后,對于參與者申請調減額大于其當前授信額度或當前可用額度的,應予以拒絕,并使用授信額度調整應答報文MT198 (FMT048)通知代理結算銀行;對于參與者申請調減額不超過其當前授信額度及其當前可用額度的,應在參與者的可用額度中鎖定申請調減額,并使用授信額度調整應答報文MT198 (FMT048)將鎖定成功的確認情況通知代理結算銀行。
代理結算銀行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的確認信息后,對于參與者當前的授信額度小于其申請調減值的,應拒絕調減授信額度,并使用授信額度調整通知報文MT198(FMT049)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解除可用額度鎖定;對于參與者當前的授信額度大于其申請調減值的,應使用授信額度調整通知報文MT198(FMT049)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相應調減相關參與者的可用額度并使用授信額度調整通知報文MT198(FMT049)通知相關參與者。
第十四條 在系統日間可用額度定時調整時點,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使用清算凈額結算報文MT198(FMT011)將清算結果提交代理結算銀行。對于清算結果為凈貸記且鎖定金額超過圈存資金與授信額度之和的參與者,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其需要調增圈存資金的情況通知代理結算銀行。
代理結算銀行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結果后,應按照規定進行記賬處理,并使用清算凈額結算回執報文MT198(FMT012)將各參與者的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調整值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收到各參與者的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調整值后,應統一調整各參與者的可用額度。
參與者調整后的可用額度為:調整前的圈存資金與授信額度之和,減去可用額度的鎖定額,加上圈存資金與授信額度的調整值。
第十五條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在系統日終處理完成后將所有參與者的可用額度歸零。
第三章 支付類業務的發起和接收
第十六條 因客戶間資金匯劃發起的普通貸記業務應按照以下流程進行處理:
(一)發起清算行的處理。發起清算行發起境內跨行貸記業務(境內業務)時,應按照境內跨行貸記業務報文(境內業務)MT103(FMT100)格式要求向外幣支付系統提交該業務的支付交易序號、貨幣符號及金額、匯款人賬號、匯款人名稱、發起清算行行號、接收清算行行號、接收行行號、收款人賬號、收款人名稱、委托日期、發起行行號、業務種類、匯款人賬戶性質、緊急級別等強制數據項,也可提交匯款人地址、匯款人開戶行號、收款人地址、收款人開戶行號、附言等可選數據項。
發起清算行應對該業務的貨幣符號及金額、匯款人賬號、接收行行號、收款人賬號、業務種類、匯款人賬戶性質等數據項進行復核,并在數字簽名成功后使用境內跨行貸記業務報文(境內業務)MT103(FMT100)將該業務發送至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發起清算行應在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使用貸記業務確認通知報文MT198(FMT010)發送的該業務已清算信息(以下簡稱已清算信息)后和外幣清算處理中心使用凈額結算通知報文MT198(FMT013)發送的該業務已記賬信息(以下簡稱已記賬信息)后分別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處理。接收清算行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轉發的普通貸記業務后,應對其進行數字簽名核驗,核驗無誤后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接收清算行應在收到該業務已記賬信息后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十七條 因銀行間資金調撥發起的普通貸記業務應按照以下流程進行處理:
(一)發起清算行的處理。發起清算行發起銀行間資金調撥業務(境內業務)時,應按照銀行間資金調撥業務報文(境內業務)MT202(FMT200)格式要求向外幣支付系統提交該業務的支付交易序號、委托日期、貨幣符號及金額、發起行行號、發起清算行行號、接收清算行行號、接收行行號、緊急級別等強制數據項,也可提交附言等可選數據項。
發起清算行應對該業務的金額、接收行行號等數據項進行復核,并在數字簽名成功后使用銀行間資金調撥業務報文(境內業務)MT202(PMT200)將該業務發送至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發起清算行應在收到該業務已清算信息和已記賬信息后分別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處理。接收清算行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轉發的普通貸記業務后,應對其進行數字簽名核驗,核驗無誤后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接收清算行應在收到該業務已記賬信息后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十八條 因客戶間資金匯劃發起的轉匯業務應按照以下流程進行處理:
(一)發起清算行的處理。發起清算行發起境內跨行貸記業務(匯出業務)時,應按照境內跨行貸記業務報文(匯出業務)MT103(FMT101)格式要求向外幣支付系統提交該業務的數據項。
發起清算行應對該業務的有關強制數據項進行復核,并在數字簽名成功后使用境內跨行貸記業務報文(匯出業務)MT103(FMT101)將該業務發送至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發起清算行應在收到該業務已清算信息和已記賬信息后分別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處理。接收清算行應在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轉發的轉匯業務后進行數字簽名核驗,核驗無誤后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接收清算行應在收到該業務已記賬信息后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十九條 因銀行間資金調撥發起的轉匯業務應按照以下流程進行處理:
(一)發起清算行的處理。發起清算行發起銀行間資金調撥業務(匯出業務)時,應按照銀行間資金調撥業務報文(匯出業務)MT202(FMT201)格式要求向外幣支付系統提交該業務的數據項?!?/span>
發起清算行應對該業務的有關強制數據項進行復核,并在數字簽名成功后使用銀行間資金調撥業務報文(匯出業務)MT202(FMT201)將該業務發送至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發起清算行應在收到該業務已清算信息和已記賬信息后分別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處理。接收清算行應在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轉發的轉匯業務后對其進行數字簽名核驗,核驗無誤后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接收清算行應在收到該業務已記賬信息后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二十條 因客戶間資金匯劃發起的退匯業務應按照以下流程進行處理:
(一)發起清算行的處理。發起清算行應按照境內跨行貸記業務報文(退匯業務)MT103 (FMT103)格式要求向外幣支付系統提交該業務的支付交易序號、委托日期、發起行,并在確定原業務存在后提交退匯金額、緊急級別、退匯原因等數據項。
發起清算行應對該業務的貨幣符號及金額、匯款人賬號、接收行行號、收款人賬號、業務種類、匯款人賬戶性質等數據項進行復核,并在數字簽名成功后使用境內跨行貸記業務報文(退匯業務)MT103(FMT103)將該業務發送至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發起清算行應在收到該業務已清算信息和已記賬信息后分別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處理。接收清算行應在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轉發的退匯業務后進行數字簽名核驗,核驗無誤后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返回確認信息,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接收清算行應在收到該業務已記賬信息后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二十一條 因銀行間資金調撥發起的退匯業務應按照以下流程進行處理:
(一)發起清算行的處理。發起清算行應按照銀行間資金調撥業務報文(退匯業務) MT202(FMT204)格式要求向外幣支付系統提交該業務的支付交易序號、委托日期、發起行,并在確定原業務存在后提交退匯金額、緊急級別、退匯原因等數據項。
發起清算行應對該業務的金額、接收行行號等數據項進行復核,并在數字簽名成功后使用銀行間資金調撥業務報文(退匯業務)MT202(FMT204)將該業務發送至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發起清算行應在收到該業務已清算信息和已記賬信息后分別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處理。接收清算行應在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轉發的退匯業務后對其進行數字簽名核驗,核驗無誤后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接收清算行應在收到該業務已記賬信息后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二十二條 軋差凈額業務應按照以下流程進行處理:
(一)特許參與者的處理。特許參與者應按照軋差凈額業務報文MT203(FMT203)格式要求向外幣支付系統提交數據項。軋差凈額業務報文MT203(FMT203)中的借貸雙方總金額應相等,接收清算行應為外幣支付系統的參與者。
特許參與者應對該業務的強制數據項進行復核,并在數字簽名成功后使用軋差凈額業務報文MT203(FMT203)將該業務發送至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特許參與者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使用軋差凈額業務確認通知報文MT198(FMT016)返回的軋差凈額業務已排隊信息后,應通知相關可用額度不足的參與者及時籌措資金;特許參與者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使用軋差凈額業務確認通知報文MT198(FMT016)返回的該業務已清算信息后,應進行相應的業務處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處理。接收清算行應在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使用軋差凈額業務被借記行排隊通知報文MT198(FMT015)發送的軋差凈額業務已排隊信息后,對其進行數字簽名核驗,并核驗無誤后及時籌措資金;接收清算行應在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使用軋差凈額業務被記賬行清算通知報文MT198(FMT014)發送的軋差凈額業務已清算信息后,對其進行數字簽名核驗,并在核驗無誤后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接收清算行應在收到該業務已記賬信息后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二十三條 付款交割業務應按照以下流程進行處理:
(一)特許參與者的處理。特許參與者發起付款交割業務時,應按照規定的報文格式向外幣支付系統提交付款交割業務報文數據項。
特許參與者應對該業務的強制數據項進行復核,并在數字簽名成功后將該業務發送至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特許參與者應在收到該業務已清算信息后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處理。接收清算行應在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轉發的付款交割業務后進行數字簽名核驗,核驗無誤后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接收清算行應在收到該業務已記賬信息后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四章 系統日間的清算、排隊和記賬處理
第二十四條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收到參與者發起的境內跨行貸記業務后,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發起清算行的支付金額不超過其可用額度的,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該業務全額清算,減少發起清算行的可用額度,增加接收清算行的可用額度,并使用貸記業務確認通知報文 MT198(FMT010)將該業務已清算信息發送至發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
(二)發起清算行的支付金額超過其可用額度的,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該業務納入排隊處理,并使用貸記業務確認通知報文MT198(FMT010)將該業務已排隊信息發送至發起清算行。
第二十五條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收到特許參與者發起的軋差凈額業務后,應在被借記參與者的可用額度中鎖定所需支付金額,并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所有被借記參與者的可用額度鎖定成功的,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該業務全額清算,減少被借記參與者的可用額度,增加被貸記參與者的可用額度,使用軋差凈額業務確認通知報文MT198(FMT016)將該業務已清算信息發送至特許參與者,使用軋差凈額業務被記賬行清算通知報文MT198(FMT014)將該業務已清算信息發送至相關參與者。
(二)部分被借記參與者的可用額度鎖定不成功的,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該業務納入排隊處理,使用軋差凈額業務確認通知報文MT198(FMT016)將該業務已排隊信息發送至特許參與者,使用軋差凈額業務被借記行排隊通知報文MT198(FMT015)將該業務已排隊信息發送至被借記參與者。
第二十六條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收到特許參與者發起的付款交割業務后,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被借記參與者的支付金額不超過其可用額度的,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該業務全額清算,減少被借記參與者的可用額度,增加被貸記參與者的可用額度,并將該業務已清算信息發送至特許參與者和相關參與者。
(二)被借記參與者的支付金額超過其可用額度的,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該業務納入排隊處理,并將該業務已排隊信息發送至特許參與者和相關參與者。
第二十七條 在系統日間運行階段,當參與者可用額度增加時,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對參與者處于排隊狀態的外幣支付業務按照軋差凈額業務、付款交割業務、緊急境內跨行貸記業務和非緊急境內跨行貸記業務順次進行清算,對同一優先級別處于排隊狀態的外幣支付業務按照“先進先出”規則進行清算。
第二十八條 參與者可使用支付業務排隊管理報文MT198(FMT031),申請對其發起的處于排隊狀態的外幣支付業務在同一優先級別中調整排隊順序。
第二十九條 參與者可使用撤銷申請報文MT192(FMT191),申請撤銷其發起的處于排隊狀態的外幣支付業務,并打印撤銷申請書(附式7)。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收到參與者的撤銷申請后,應區分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該業務已清算的,應拒絕撤銷,并使用撤銷應答報文MT196(FMT192)將拒絕情況通知申請撤銷的參與者;
(二)該業務未清算的,應從排隊隊列中撤銷原業務,并使用撤銷應答報文MT196 (FMT192)將撤銷情況通知申請撤銷的參與者。
參與者應在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的撤銷應答后,打印撤銷應答書(附式7)。
第三十條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在系統日間可用額度定時調整時點,將擬提交代理結算銀行的清算結果進行試算平衡,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所有參與者借方清算凈額之和與貸方清算凈額之和相等(以下簡稱試算平衡)的,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使用清算凈額結算報文MT198(FMT011)將清算結果提交代理結算銀行;
(二)所有參與者借方清算凈額之和與貸方清算凈額之和不相等(以下簡稱試算不平衡)的,外幣清算處理中心不得將清算結果提交代理結算銀行,應及時查找原因并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在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的清算結果后,按照其與參與者約定的記賬順序進行記賬,計算各參與者的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調整值,并使用清算凈額結算回執報文MT198(FMT012)將記賬處理結果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收到代理結算銀行的記賬處理結果后,應將外幣支付業務已記賬情況通過凈額結算通知報文MT198(FMT013)通知相關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
第五章 清算窗口處理
第三十二條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在系統業務截止時存在處于排隊狀態的外幣支付業務的,應立即開啟清算窗口;不存在排隊的外幣支付業務的,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進行日終處理。
第三十三條 清算窗口開啟后,參與者可采取如下措施,以解救其處于排隊狀態的外幣支付業務:
(一)調增圈存資金或授信額度;
(二)向其他參與者籌措資金用于外幣支付系統結算;
(三)撤銷處于排隊狀態的外幣支付業務或調整其排隊順序。
第三十四條 清算窗口開啟后,特許參與者應采取如下措施,以解救其發起的處于排隊狀態的軋差凈額業務:
(一)督促可用額度不足的參與者及時籌措資金;
(二)在可用額度不足的參與者無法籌措足夠資金時啟動風險保證金機制和風險共擔機制。
第三十五條 清算窗口開啟后,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進行如下處理:
(一)對貸記可用額度不足的參與者的支付類業務進行清算處理;
(二)當參與者的可用額度增加時,對于該參與者處于排隊狀態的外幣支付業務,依次按照“級別優先、金額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清算;
(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的要求,對處于排隊狀態的外幣支付業務進行撮合,以完成對相關外幣支付業務的清算;
(四)在清算窗口預定關閉時點,逐筆退回處于排隊狀態的外幣支付業務(軋差凈額業務除外),釋放參與者的可用額度,并按照“級別優先、金額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對參與者余下的處于排隊狀態的外幣支付業務進行清算處理。
第三十六條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在清算窗口預定關閉時點前已完成所有外幣支付業務的清算處理的,應立即關閉清算窗口。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在清算窗口預定關閉時點不存在處于排隊狀態的軋差凈額業務的,應立即關閉清算窗口。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在清算窗口預定關閉時點存在處于排隊狀態的軋差凈額業務的,應在完成對軋差凈額業務的清算處理后關閉清算窗口。
第六章 系統日終處理和年終處理
第三十七條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在清算窗口關閉后,對擬提交代理結算銀行的清算結果進行試算平衡,并區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試算平衡的,應使用清算凈額結算報文MT198(FMT011)將清算結果提交代理結算銀行;
(二)試算不平衡的,不得將清算結果提交代理結算銀行,應及時查找原因并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結果后,應按照其與參與者約定的記賬順序進行記賬,并使用清算凈額結算回執報文MT198(FMT012)將記賬處理結果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收到代理結算銀行的記賬處理結果后,應使用凈額結算通知報文?MT198(FMT013)將外幣支付業務已記賬情況通知相關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
第三十九條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分別使用清算凈額匯總核對報文MT198(FMT070)和支付業務匯總核對報文MT198(FMT072),將當日發生的支付業務數據發送至代理結算銀行和各參與者、特許參與者。
代理結算銀行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送的支付業務數據后,應將其與自身存檔的支付業務數據進行核對。核對不符的,應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起清算凈額明細核對申請報文?MT198(FMT071),申請下載清算凈額明細并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數據為準進行調整,同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相應處理。
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送的支付業務數據后,應將其與自身存檔的支付業務數據進行核對。核對不符的,應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起支付業務明細申請報文?MT198(FMT073),申請下載清算凈額明細并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數據為準進行調整,同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相應處理。
第四十條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在系統日終處理完成后,將各參與者的可用額度歸零,并使用系統狀態變更通知報文MT198(PMT060)將系統的狀態調整為下一工作日的營業準備階段。
第四十一條 系統年終時,參與者、特許參與者、代理結算銀行和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的相關業務處理流程和方法與系統日終處理相同。
第七章 信息類業務的處理
第四十二條 查詢查復業務應根據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一)有疑必查、有查必復、復必詳盡、切實處理;
(二)對于需更正外幣支付業務要素的查詢、查復,參與者應嚴格依據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進行查詢、查復,并確保更正后的業務要素與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相一致。
第四十三條 查詢查復業務應按照以下流程進行處理:
(一)參與者發起查詢。參與者進行外幣支付業務查詢時,應按照查詢報文MT195 (FMT195)格式要求向外幣支付系統提交原發起行行號、原接收行行號、原子報文類型號 (FMT)、原貨幣符號及金額、原支付交易序號、原委托日期、查詢書號、查詢內容、查詢日期、發起清算行行號、查詢行行號、接收清算行行號、查復行行號強制數據項和可選數據項。
參與者應對查詢業務進行雙簽后向外幣清算中心發送查詢報文MT195(FMT195),登記發出查詢登記簿(附式15),并打印查詢書(附式3)。
參與者應在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轉發的查復報文MT196(FMT196)后,登記接收查復登記簿(附式18),打印查復書(附式4),并根據查復結果進行相應處理。
(二)外幣清算處理中心轉發業務。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在收到查詢報文MT195 (FMT195)后將其轉發至被查詢參與者。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在收到被查詢參與者的查復報文MT196(FMT196)后將其轉發至提出查詢申請的參與者。
(三)參與者進行查復。被查詢參與者應在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轉發的查詢報文 MT195(FMT195)后,登記接收查詢登記簿(附式16),并在當日至遲下1個工作日內發送至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被查詢參與者辦理查復業務時,應按照查復報文MT196(FMT196)格式向外幣支付系統提交原查詢書號、原查詢日期、查復書號、查復內容、查復日期、發起清算行行號、查復行行號、接收清算行行號、查詢行行號、幣種等強制數據項。
被查詢參與者應在對業務進行雙簽后使用查復報文MT196(FMT196)將該業務發送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登記發出查復登記簿(附式17),并打印查復書(附式4)。
第四十四條 退匯信息業務應按照以下流程進行處理:
(一)參與者發起退匯申請。參與者辦理退匯申請業務時,應按退匯申請報文MT192 (FMT193)格式要求向外幣支付系統提交原支付交易序號、原報文類型號(MT)、原子報文類型號(FMT)、原委托日期、退匯申請號、委托日期、幣種、退匯申請清算行行號、退匯申請行行號、退匯應答清算行行號、退匯應答行行號強制數據項,也可提交附言等可選數據項。
參與者應在對業務進行雙簽后使用退匯申請報文MT192(FMT193)將該業務發送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并打印退匯申請書(附式5)。
參與者應在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轉發的退匯應答報文MT196(FMT194)后進行相應處理。
(二)外幣清算處理中心轉發業務。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在收到參與者的退匯申請報文 MT192(FMT193)后,將其轉發至被申請退匯的參與者。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在收到參與者的退匯應答報文MT196(FMT194)后,將其轉發至提出退匯申請的參與者。
(三)參與者發出退匯應答。參與者應在收到退匯申請報文MT192(FMT193)的當日至遲下1個工作日進行答復。
參與者收到退匯申請后根據不同情況作相應處理,對于同意退匯的,參與者應使用退匯應答報文MT196(FMT194)發送同意退匯應答,并另行發起境內跨行貸記業務;對于拒絕退匯的,參與者應使用退匯應答報文MT196(PMT194)發送拒絕退匯應答,并注明拒絕退匯原因。
參與者辦理退匯應答業務時,應按照退匯應答報文MT196(FMT194)格式要求向外幣支付系統提交原退匯申請委托日期、原退匯申請序號、退匯應答委托日期、退匯應答序號、退匯申請清算行行號、退匯申請行行號、退匯應答清算行行號、退匯應答行行號、幣種強制數據項。
參與者應在對業務進行雙簽后使用退匯應答報文MT196(FMT194)將該業務發送至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并打印退匯應答書(附式6)。
第四十五條 質押融資業務應按照以下流程進行處理:
(一)提出質押融資申請。參與者根據業務需要,可使用報文向代理結算銀行提出質押融資申請。
(二)發起質押需要通知。代理結算銀行不同意質押申請的,應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送拒絕質押應答報文,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其轉發至提出申請的參與者;代理結算銀行同意質押申請的,應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送質押需要通知報文,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其轉發至相關證券存管機構。
(三)發起質押支付通知。證券存管機構不同意質押的,應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送拒絕質押通知報文,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其轉發至代理結算銀行和提出申請的參與者;證券存管機構同意質押的,應按約定將參與者的證券質押給代理結算銀行,并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送質押支付通知報文,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其轉發至代理結算銀行。
(四)發起質押融資應答。代理結算銀行收到質押支付通知后,應增加提出申請的參與者的外幣結算賬戶余額,并向清算處理中心發送質押融資應答報文,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其轉發至提出申請的參與者。
第四十六條 還款解押業務應按照以下流程進行處理:
(一)發起還款解押申請。參與者根據業務需要,可使用報文向代理結算銀行提出還款解押申請。
(二)發起解押需要通知。代理結算銀行不同意解押申請的,應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送拒絕解押通知報文,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其轉發至提出申請的參與者;代理結算銀行同意解押申請的,應在參與者外幣結算賬戶余額中鎖定相應金額,并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送解押需要通知報文,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其轉發至證券存管機構。
(三)發起解押支付通知。證券存管機構不同意解押的,應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送拒絕解押需要通知報文,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其轉發至代理結算銀行和提出申請的參與者;證券存管機構同意解押的,應按約定為提出申請的參與者辦理債券解押,并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送解押支付通知報文,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其轉發至代理結算銀行。
(四)發起解押融資應答。代理結算銀行收到解押支付通知后,應相應減少申請參與者的外幣結算賬戶余額,并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送解押融資應答報文,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其轉發至提出解押申請的參與者。
第四十七條 轉匯信息業務應按照以下流程進行處理:
(一)參與者發起業務。參與者發起轉匯信息時,應按照境內跨行貸記業務報文(轉匯信息)MT103(FMT104)格式要求向外幣支付系統提交報文數據項。
參與者應在對該業務進行雙簽和數字簽名后使用境內跨行貸記業務報文(轉匯信息) MT103(FMT104)將業務發送至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二)外幣清算處理中心轉發業務。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在收到境內跨行貸記業務報文 (轉匯信息)MT103(FMT104)后,將其轉發至相關境外業務代理行。
(三)境外業務代理行的處理。境外業務代理行應在收到境內跨行貸記業務報文(轉匯信息)MT103(FMT104)后對其進行數字簽名核驗,核驗無誤后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并按其與發起業務的參與者的約定向境外收款行匯款。
第四十八條 參與者、特許參與者、代理結算銀行和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可使用自由格式報文MT199(FMT199)進行信息交流,但不得將其用于更正外幣支付業務要素的查詢查復。
參與者、特許參與者、代理結算銀行和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起通用信息業務時,應按照自由格式報文MT199(FMT199)格式要求向外幣支付系統提交報文序號、內容、發起節點代碼、接收節點代碼、委托日期強制數據項,也可提交接收行行號、發起行行號等可選數據項。
第八章 業務差錯和異常情況處理
第四十九條 對于外幣支付系統提示可能屬于重復錄入的業務,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由其業務主管進行確認,并區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經確認為重復錄入的,應由其原操作員進行刪除;
(二)不是重復錄入的,可進行下一步業務處理。
第五十條 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在進行外幣支付業務復核時發現復核不一致的,應將復核不一致的要素與原始憑證要素進行核對。經核對確為錄入錯誤時,復核人員應將該業務退回錄入人員。
第五十一條 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對于系統日終處理時未發送和發送失敗的外幣支付業務,可在下一工作日進行刪除或重新發送,并區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決定刪除的,應由其原操作員進行刪除;
(二)決定重新發送的,應由其操作員復核成功后發送。
第五十二條 參與者收到收款人賬號有誤、戶名有誤或非本行的外幣支付業務時,應主動向發起該業務的參與者或特許參與者查詢,并根據查詢情況進行相應處理。
第五十三條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對參與者、特許參與者、代理結算銀行的報文進行數字簽名核驗失敗的,應予以拒絕,并將核驗失敗情況以回執形式通知相關參與者、特許參與者或代理結算銀行。
參與者、特許參與者、代理結算銀行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的核驗失敗通知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并重新發送相關報文。
第五十四條 代理結算銀行對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的報文進行數字簽名核驗失敗的,應予以拒絕,并將核驗失敗情況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收到代理結算銀行的核驗失敗通知后,應對原報文重新進行數字簽名并再次發送,直至數字簽名核驗成功。
第五十五條 接收清算行對發起清算行的報文進行數字簽名核驗失敗的,應暫存該業務,并向發起清算行發起數字簽名查詢報文MT198(FMT023)。
發起清算行收到接收清算行的數字簽名查詢報文MT198(FMT023),應及時向接收清算行發送數字簽名查復報文MT198(FMT024)。
接收清算行應在收到數字簽名查復報文MT198(FMT024)后,重新對原業務進行數字簽名核驗,直至核驗成功。
第五十六條 接收清算行對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送的報文進行數字簽名核驗失敗的,應丟棄相關報文,并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申請補發相關報文。
接收清算行應在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補發的報文后,重新進行數字簽名核驗,直至核驗成功。
第五十七條 參與者與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出現聯機故障時,應按照規定啟動故障救援程序,盡快排除故障,恢復正常工作。
聯機故障在短時間內無法排除的,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及時向其他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下發該參與者故障通知,同時繼續受理接收清算行為該故障參與者的外幣支付業務,并將業務進行暫存處理。
聯機恢復正常后,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立即將暫存業務轉發至故障參與者,并向其他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下發該參與者故障解除通知。
系統日終時聯機故障仍無法排除的,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可采用磁介質等方式將清算結果提交故障參與者,供其進行后續處理。
第五十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與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出現聯機故障時,應按照規定啟動故障救援程序,盡快排除故障,恢復正常工作。
聯機故障短時間內無法排除的,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繼續接收參與者、特許參與者的外幣支付業務并進行清算處理。
在系統日間可用額度定時調整時點聯機故障仍無法排除的,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清算結果進行暫存處理。聯機恢復正常后,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暫存的清算結果提交代理結算銀行。
系統日終時聯機故障仍無法排除的,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可采用磁介質等方式將當日清算結果提交代理結算銀行,供其進行后續處理;代理結算銀行可采用磁介質方式將處理結果提交外幣清算處理中心,以完成系統日終處理。
第五十九條 參與者、特許參與者、代理結算銀行在規定時點未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下發的系統狀態變更通知報文MT198(FMT060)時,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進行補發。
第九章 統計、流動性查詢和預警
第六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通過外幣支付系統對各地區、各行別、各參與者的外幣支付業務量、外幣資金流量流向以及外匯轉匯資金流入流出等情況進行統計。
第六十一條 參與者可使用額度信息查詢報文MT198(FMT033)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查詢本機構的圈存資金、授信額度、可用額度、排隊往賬累計額、排隊來賬累計額、預期可用額度等信息。
參與者可使用結算賬戶余額查詢請求報文MT920(FM'P920)向代理結算銀行查詢本機構的外幣結算賬戶余額情況。
第六十二條 參與者可使用可用額度預警管理報文MT198(FMT043)查詢和預先設定其可用額度的警告值,以加強自身流動性管理。
第十章 機構管理和用戶管理
第六十三條 銀行和外幣清算機構需加入外幣支付系統的,應按規定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申報行號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同意相關銀行和外幣清算機構加入外幣支付系統的,應確定其行號信息的生效日期,并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相關銀行和外幣清算機構的行號信息提交外幣支付系統,并在行號信息生效日前使用參與者行號變更通知報文MT198(FMT080)通知所有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
第六十四條 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可變更其行名、地址等信息,但不能變更其行號。
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需變更其行名、地址等信息的,應按規定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同意相關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變更申請的,應確定其變更信息的生效日期,并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該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的變更信息提交外幣支付系統,并在變更生效日前使用參與者行號變更通知報文MT198(FMT080)通知所有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
第六十五條 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需撤銷其行號信息的,應按規定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提出撤銷申請。
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同意相關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撤銷申請的,應確定其撤銷信息的生效日期,并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相關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的撤銷信息提交外幣支付系統,并在撤銷生效日前使用參與者行號變更通知報文MT198(FMT080)通知所有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
參與者在申請撤銷行號信息前應通過外幣支付系統撤銷其幣種信息和所有行內系統發起行或接收行的行號信息。
第六十六條 參與者應使用參與者分支機構行號變更申請報文MT198(FMT083)通過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向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報備其行內系統發起行或接收行的新增、變更和撤銷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應確定參與者行內系統發起行或接收行的新增、變更和撤銷信息生效日期并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參與者行內系統發起行或接收行的行號新增、變更和撤銷信息提交外幣支付系統,并在相關信息生效日前使用參與者行號變更通知報文MT198(FMT080)通知所有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
第六十七條 參與者需開通某一幣種支付業務的,應按規定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同意參與者開通該幣種支付業務的,應確定參與者開通該幣種支付業務的日期,并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使用直接參與者幣種變更通知報文MT198(FMT081)將參與者的新增幣種信息提交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
代理結算銀行應對參與者是否在本行開立相應幣種結算賬戶進行檢查,并使用直接參與者幣種變更確認報文MT198(FMT082)將檢查結果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在收到代理結算銀行確認無誤的通知后,將參與者的新增幣種信息提交外幣支付系統,并于參與者開通該幣種支付業務的日期前使用幣種變更通知報文MT198 (FMT087)通知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及所有參與者、特許參與者。
第六十八條 參與者需停辦某一幣種支付業務的,應按規定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同意參與者停辦該幣種支付業務的,應確定參與者停辦該幣種支付業務的日期,并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參與者的撤銷幣種信息提交外幣支付系統,并于參與者停辦該幣種支付業務的日期前使用幣種變更通知報文MT198(FMT087)通知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及所有參與者、特許參與者。
第六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確定某銀行為某一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后,應將該銀行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起始日期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相關信息提交外幣支付系統,并在該銀行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起始日期前使用幣種變更通知報文MT198(FMT087)通知所有參與者、特許參與者。
第七十條 銀行不再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時,中國人民銀行應確定該銀行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截止日期,并通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將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相關信息提交外幣支付系統,并在該銀行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截止日期前使用幣種變更通知報文MT198(FMT087)通知所有參與者、特許參與者。
第七十一條 間連參與者的用戶包括系統管理員、業務主管和操作員。
間連參與者應設置A類用戶和B類用戶,在辦理總行機構自身業務時使用A類用戶,在為行內系統發起行或接收行辦理業務時使用B類用戶。
第七十二條 間連參與者在首次創建用戶時,應使用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為其預設的系統管理員創建系統管理員和業務主管,并使用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為其預設的業務主管對其創建的系統管理員和業務主管進行審核和授權。
間連參與者可使用已經審核和授權的系統管理員創建新的用戶,并可使用已經審核和授權的業務主管對新創建的用戶進行審核和授權。
第七十三條 間連參與者的系統管理員的最大權限包括用戶新建、用戶注銷、用戶停用、用戶啟用、在線用戶查詢、全部用戶查詢和信息查詢等。
業務主管的最大權限包括自由格式報文發送、數字證書管理、業務狀態查詢、業務統計、流動性管理(包括可用額度預警值設置)、用戶審核和授權、日志管理、異常處理等。
操作員的最大權限包括業務錄入、業務復核、數字簽名、業務修改、業務恢復、業務刪除、流動性管理(不包括可用額度預警值設置)、業務狀態查詢、行名查詢、權限查詢等。
第七十四條 間連參與者可使用系統管理員注銷、停用和啟用用戶。
間連參與者注銷、停用和啟用用戶應經其業務主管審核。
第七十五條 直連參與者、特許參與者、代理結算銀行和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根據內部控制原則及其業務特點設置和管理用戶。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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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式:1.外幣支付系統來賬專用憑證.doc
8.外幣支付系統已清算往賬清單(普通貸記業務、退匯業務).doc
9.外幣支付系統已清算來賬清單(普通貸記業務、退匯業務).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