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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外幣支付系統運行管理規定(試行)
  • 作者:系統管理員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5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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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境內外幣支付系統運行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銀發[2008]147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規范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的運行管理,保障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境內外幣支付系統運行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偛浚鞣中?、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立即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外資銀行。

附件:境內外幣支付系統運行管理規定(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

OO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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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境內外幣支付系統運行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規范境內外幣支付系統(以下簡稱外幣支付系統)的運行管理,確保外幣支付系統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依據《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管理辦法》(銀發[2008]125號文印發)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以下簡稱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特許參與者以及外幣支付系統網絡運行維護部門運行維護外幣支付系統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外幣支付系統運行維護的范圍包括:

(一)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包括外幣支付系統共享前置機,下同)及其備份系統;

(二)代理結算銀行相關業務系統:

(三)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相關業務系統;

(四)外幣支付系統網絡;

(五)外幣支付系統應用安全子系統。

第四條 清算總中心負責外幣支付系統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及其備份系統、應用安全子系統的運行維護,同時為外幣支付系統的相關運行維護者提供技術支持。

第五條 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負責本單位相關業務系統的運行維護。

第六條 外幣支付系統網絡運行維護部門負責外幣支付系統相關網絡的運行維護,為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的網絡接入提供技術支持。

清算總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的清算中心(結算中心)負責外幣支付系統主干網的維護,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網絡運行維護部門負責相關省域和城市網的維護。

第七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特許參與者以及外幣支付系統網絡運行維護部門應加強內部控制,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保證外幣支付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和業務的正常處理。

第二章 崗位管理

第八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合理設置外幣支付系統崗位,加強崗位管理。

第九條 清算總中心應為外幣清算處理中心設置系統管理崗、業務主管崗、業務操作崗、系統維護崗和數字證書管理崗,為外幣支付系統應用安全子系統設置注冊中心(以下簡稱RA)管理崗、RA審核操作崗、RA錄入操作崗。

第十條 清算總中心的系統管理崗負責增加、更改和刪除用戶,查詢系統運行狀態。

第十一條 清算總中心的業務主管崗負責對用戶的業務操作權限進行審核;設置業務參數,維護行號信息等基礎數據;組織業務操作員正確辦理外幣支付業務;處理或授權處理異常外幣支付業務;監測參與者違規信息;提供業務咨詢、協調服務等。

第十二條 清算總中心的業務操作崗負責根據業務主管授權進行日常運行操作和監控等;按照職責范圍處理外幣支付業務;對違規信息進行統計;打印有關業務清單。

第十三條 清算總中心的系統維護崗負責安裝維護計算機軟件、硬件及網絡設備,設置系統參數,定期完成系統和數據備份,提供技術咨詢、協調服務,解決系統運行中出現的技術問題等。

第十四條 清算總中心的數字證書管理崗負責數字證書下載、數字證書管理密鑰口令修改、制定數字證書存放路徑等。

第十五條 清算總中心的RA管理崗負責RA審核操作崗和RA錄入操作崗的授權以及數字證書發放等。

第十六條 清算總中心的RA審核操作崗負責外幣清算處理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數字證書信息的審核和數字證書制作。

第十七條 清算總中心的RA錄入操作崗負責外幣清算處理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數字證書信息的錄入。

第十八條 清算總中心的業務操作崗和應用安全子系統RA錄入操作崗可兼任,但不得與其他崗位兼任;系統管理崗和系統維護崗不得兼任業務主管崗;RA管理崗和RA審核操作崗不得與RA其他崗位兼任。

第十九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各崗位人員上崗前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組織的業務技能、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有關崗位人員變動時應辦理崗位變動交接手續,并在相關系統中及時注銷用戶。

第三章 操作管理

第二十一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制定相應的外幣支付系統運行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

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制定的外幣支付系統運行操作規程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二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嚴格遵守外幣支付系統的運行時間規定。

清算總中心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調整系統運行時間。

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未經批準,在業務辦理期間不得退出外幣支付系統。

第二十三條 清算總中心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或授權進行下述操作:

(一)設置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的外幣支付業務接收、發起權限;

(二)設置間連參與者的系統管理員和業務主管初始用戶;

(三)設置外幣支付系統各幣種運行時序和日間可用額度定時調整時間;

(四)設置業務數據聯機保存期;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外幣支付系統運行維護事項。

第二十四條 清算總中心應在系統工作日實時監控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的系統運行狀態,并填寫系統運行日志。

操作人員發現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未按時登錄、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核驗數字簽名失敗、日終對賬不符或系統狀態變更通知丟失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報告業務主管,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清算總中心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統計查詢查復、退匯申請及應答、外幣支付業務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外幣支付系統行號信息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

清算總中心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主管部門的通知對行號信息進行維護。

第二十七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及時辦理業務,確保在系統日終前完成當日需辦結的所有業務。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制定外幣支付系統維護管理制度和日常檢查規程,嚴格按規定進行日常檢查和系統維護,并記錄維護日志。

第二十九條 清算總中心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對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應用軟件和外幣支付系統接口規范版本進行統一管理。

第三十條 清算總中心進行外幣清算處理中心主要設備的硬件升級和更換、軟件版本的升級以及配置參數的調整,應經其主管領導書面授權,并記錄備查。

第三十一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定期對外幣支付系統計算機系統、網絡系統進行系統備份和數據備份,并填寫備份記錄。

第三十二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需請外單位人員對外幣支付系統進行檢查維護時,應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后,由系統維護人員陪同進行,并記錄維護情況。

第三十三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制定外幣支付系統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預案演練和備份系統測試,并記錄備查。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加強外幣支付系統用戶管理,相關操作應遵循雙簽或復核原則,防止出現業務辦理“一手清”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 一個用戶代碼只能分配給一個操作人員,一個操作人員在同一用戶類型中只能擁有一個用戶代碼。

操作人員在接到用戶代碼后,應立即登錄系統修改用戶口令;操作人員不得使用初始口令進行業務操作;用戶口令僅限操作人員本人使用,不得泄露。

操作人員設置的用戶口令應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并至少每季度更換一次。操作人員遺忘口令時,應立即報告業務主管;業務主管應通知系統管理員為其新建用戶,停用原用戶,并記錄備查。

第三十六條 操作人員應在規定權限內進行業務操作,不得進行與業務無關的操作;操作人員離開操作崗位時,應退出用戶登錄。

第三十七條 代理結算銀行、直連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在第一次登錄外幣支付系統后,應立即更換登錄識別信息。

識別信息應采用不易破解的字符串,并定期更換。

第三十八條 外幣支付系統使用數字證書,以保證業務的安全可靠性。

清算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申請和使用數字證書。

第三十九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指定專人使用、維護和保管數字證書,并妥善保管私鑰保護密碼。

第四十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終止數字證書使用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主管部門申請撤銷數字證書。

第四十一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發生數字證書密碼遺忘、數字證書文件丟失或損壞、私鑰保護密碼丟失等情形時,應立即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主管部門,并申請補發新的數字證書。原數字證書在補發成功后自動失效。

第四十二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的數字證書即將到期的,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主管部門申請換發數字證書。原數字證書在換發成功后自動失效。

第四十三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需暫停數字證書使用或重新使用數字證書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十四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采取有效措施,實現外幣支付系統與互聯網的物理隔離。

第四十五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在外幣支付系統設備上安裝病毒處理程序,及時升級殺毒程序,對外來數據進行病毒檢測,定期查毒,并在發現病毒時立即處理。

第四十六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不得在外幣支付系統生產和備份設備上進行開發和培訓,不得使用非外幣支付系統專用的存儲介質或安裝與外幣支付系統運行無關的軟件。

第四十七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不得泄露外幣支付系統計算機系統和網絡系統的參數或配置信息。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需將外幣支付系統設備外送維修時,應轉存并刪除外幣支付系統設備中存儲的數據。

第四十八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在特殊情況下需對外幣支付系統后臺業務數據進行變更操作時,應經其業務主管部門授權并經其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由至少兩名系統維護員共同實施,并詳細記錄維護情況;事后應由業務主管及時核對業務數據,并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和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機房管理

第四十九條 清算總中心的外幣支付系統機房應符合國家建設標準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機房管理規定。

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的外幣支付系統機房應符合國家建設標準和本單位有關機房管理規定。

第五十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制定外幣支付系統機房管理制度、門禁系統管理制度和進出審批登記制度。

第五十一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保持外幣支付系統機房的清潔、整齊、有序,不得將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品和與系統運行無關的物品帶入機房,不得在機房內使用明火或可能影響外幣支付系統運行的設備。

第七章 設備管理

第五十二條 外幣支付系統設備包括計算機設備、網絡設備、安全設備和場地設備等。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對外幣支付系統設備實行專人管理,建立檔案,定期檢查,確保賬實相符,并不得將其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外幣支付系統設備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并填寫記錄,確保生產設備穩定運行,備份設備處于可用狀態。

第五十四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在外幣支付系統機房配備傳真機、程控電話和備份線路,確保信息渠道暢通。

第八章 文檔管理

第五十五條 外幣支付系統運行文檔包括技術資料、操作手冊、運行維護手冊以及在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紙質信息和磁介質信息等。

第五十六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指定專人負責外幣支付系統運行文檔的保管,建立文檔登記簿,并在保管人員調動時,要求有關人員辦理資料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妥善保管外幣支付系統相關紙質及磁介質文檔,做到防火、防盜、防磁、防潮和防蛀,并進行定期檢查。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定期復制外幣支付系統磁介質文檔,防止因磁介質損壞而丟失資料。

第五十八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建立嚴格的外幣支付系統運行文檔的查閱、借用和登記制度,不得私自或越權復制、外借運行文檔。

第五十九條 外幣支付系統應用軟件開發文檔的保存期限為該應用軟件停止使用后的5年;其他運行文檔應比照國家同類會計檔案管理規定確定保存期限。

第六十條 廢棄或超過保存期限的外幣支付系統運行文檔應比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銷毀處理。

第九章 故障處理

第六十一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發現外幣支付系統故障時,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進行報告。

第六十二條 外幣支付系統故障分為常規故障和非常規故障:

(一)常規故障為故障現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現有外幣支付系統運行文檔中有明確描述的故障;

(二)非常規故障為故障現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現有外幣支付系統運行文檔中沒有描述的故障。

第六十三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發現外幣支付系統常規故障時,應由其系統維護人員按照故障處理規定和排除方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四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發現外幣支付系統非常規故障時,其操作人員應立即記錄或復制設備提示信息,將故障現象報業務主管人員,同時由系統維護人員排除故障;短時間不能排除的,應向有關單位和部門請求技術支持,或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

第六十五條 外幣支付系統發生故障時,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相互配合,排除故障。

外幣支付系統故障排除后,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做好故障現象、原因分析和處理結果的記錄。

外幣支付系統故障和處理情況的披露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披露外幣支付系統故障信息。

第十章 紀律與責任

第六十六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擅自修改外幣支付系統基礎數據,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造成資金損失的,有關責任方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未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影響外幣支付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六十八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運行維護人員玩忽職守或出現重大失誤造成資金損失,或偽造、篡改業務數據盜用資金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九條 清算總中心、代理結算銀行、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管理混亂,發生重大運行事故,造成客戶資金損失或其他重大損失的,應追究其相關領導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十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外幣支付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有關當事人均有及時排除外幣支付系統故障和采取補救措施的義務。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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