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支付[2012]127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支付結算處,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辦公室、個人金融部、信用卡中心,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磁條預付卡和電子現金的通知》(銀發[2011]14號),現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發行磁條預付卡和電子現金有關審批和報告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對已發預付卡和非實名單電子現金業務的統計報告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全面梳理轄區內商業銀行發行預付卡情況。對于已發行預付卡和非實名單電子現金的商業銀行,要敦促其停止新增發卡,并將有關情況最遲于2012年6月30日報總行。相關報告要包含轄區內商業銀行發行預付卡的基本情況(含與其他機構的業務合作情況)、存量業務的處置計劃以及增量業務的清理整頓計劃。
全國性商業銀行(含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下同)銀行卡部門(含借記卡和信用卡部門,下同)已統一組織系統內發行磁條預付卡和非實名單電子現金的,其總行要制定業務清理整頓和退出計劃,并連同本行預付卡發行總體情況(含與其他機構的業務合作情況)、存量業務處置計劃等最遲于2012年6月30日報告人民銀行總行。
二、關于大型活動舉辦時,商業銀行申請階段性發行磁條預付卡和非實名單電子現金
(一)申請流程
與大型活動組織方簽署金融服務合作協議的商業銀行,應由其總行直接向人民銀行總行申請。
(二)申請材料
1、大型活動組織方的推薦或建議函;
2、銀行卡業務基本情況,含磁條銀行卡和芯片銀行卡業務情況;
3、階段性發卡的必要性、可行性,有關卡片的主要功能、業務范圍、應用場景以及發行計劃;
4、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章程、與持卡人簽訂的協議文本,收費項目和標準;
5、風險管理和應急處理規定;
6、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和條件。
三、關于商業銀行發行實名單電子現金
(一)申請流程
全國性商業銀行直接向人民銀行總行申請,由人民銀行總行審批,有關批復抄送各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中國銀聯。
全國性商業銀行分行(在其總行未統一申請的情況下)、區域性商業銀行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審核意見報人民銀行總行審批,人民銀行總行批復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并抄送中國銀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總行批復,函復商業銀行。
(二)申請材料
1、正式申請文;
2、銀行卡業務基本情況,含磁條銀行卡和芯片銀行卡業務情況;
3、發行實名單電子現金的必要性、可行性;
4、實名單電子現金主要功能、業務范圍、應用場景以及發行計劃;
5、實名單電子現金落實實名制的相關規定,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章程、與持卡人簽訂的協議文本,收費項目和標準;
6、實名單電子現金風險管理和應急處理規定;
7、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和條件。
四、關于商業銀行發行主賬戶復合電子現金
(一)已發行主賬戶復合電子現金的商業銀行的報告流程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全面梳理轄區內商業銀行發行主賬戶復合電子現金的情況,并進行匯總。2012年6月30日前,要將有關匯總情況并附轄區內各商業銀行有關主賬戶復合電子現金發行材料報總行。
對于全國性商業銀行總行發行主賬戶復合電子現金的,有關報告由商業銀行總行于2012年6月30日前直接報人民銀行總行。
(二)新增發行主賬戶復合電子現金的商業銀行的報告流程
全國性商業銀行分行(在其總行未統一發行的情況下)以及區域性商業銀行擬發行主賬戶復合電子現金的,要通過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人民銀行總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時間應為商業銀行正式發行主賬戶復合電子現金30日前。
全國性商業銀行總行擬發行主賬戶復合電子現金的,要在正式發行30日前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三)報告材料
1、銀行卡發卡資質證明;
2、銀行卡業務基本情況,含磁條銀行卡和芯片銀行卡業務情況;
3、發行主賬戶復合電子現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主要功能、業務范圍、應用場景以及發行計劃;
4、銀行卡及主賬戶復合電子現金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章程、與持卡人簽訂的協議文本,收費項目和標準;
5、銀行卡及主賬戶復合電子現金風險管理和應急處理規定;
6、中國人民銀行有關主賬戶復合電子現金技術標準符合性和系統安全性的批復;
7、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和條件。
五、關于在銀行卡上加載商業預付卡功能及銀行卡卡面上帶有商業預付卡發卡機構的標識或文字介紹
銀行卡上加載商業預付卡功能及在銀行卡卡面上增添商業預付卡發卡機構的標識和文字介紹主要是指,商業銀行與商業預付卡發卡機構通過聯合發卡形式,實現商業預付卡應用與銀行卡應用的結合,包括銀行卡上加載商業預付卡賬戶及不加載商業預付卡賬戶兩種情形。銀行卡上加載的商業預付卡應用功能原則上僅限社保、醫保、公積金、交通、教育等公共服務行業應用。如與商業銀行聯名發卡的商業預付卡機構為多用途商業預付卡機構,還應獲得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商業銀行能從業務、技術上限制銀行卡上加載的商業預付卡應用功能僅限社保、醫保、公積金、交通、教育等公共服務行業應用。
未經人民銀行批準,銀行卡上加載的商業預付卡應用功能不得超出社保、醫保、公積金、交通、教育等公共服務行業應用范圍。對于商業銀行發行的銀行卡上已加載超出以上行業應用范圍的商業預付卡應用,應在繼續使用至有效期結束后,停止發行。
各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商業銀行總行應全面梳理轄區內和系統內銀行卡上加載商業預付卡應用功能及其整改情況,于2012年9月30日前報人民銀行總行。報告中除了反映基本情況外,還應包含作為合作方的商業預付卡發卡機構的基本情況,如為多用途商業預付卡機構,還需附上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復印件;聯名卡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聯名卡的主要功能、業務范圍、應用場景以及發行計劃;聯合卡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章程、與持卡人簽訂的協議文本,收費項目和標準;聯名卡風險管理和應急處理規定。
對于銀行卡上后續新增社保、醫保、公積金、交通、教育等公共服務行業應用的,人民銀行各地分支機構和全國性商業銀行總行應每半年匯總一次,并于每年3月和9月書面報人民銀行總行。其中3月份報送上一年度7月至12月的匯總情況,9月份報送本年度1月至6月的匯總情況。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
????????????????????????????????????????????????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