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發[2014]2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來,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提升單位客戶支付結算服務水平,豐富支付結算產品和渠道,陸續推出了單位結算卡業務,對滿足單位客戶支付結算需求、便利企業生產經營發揮了積極作用。為規范單位結算卡業務,維護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防范單位結算卡業務風險,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單位結算卡
本通知所稱單位結算卡,是指由發卡銀行向單位客戶發行的、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相關聯,主要具備賬戶查詢、轉賬匯款、現金存取、消費等功能的支付結算工具。
二、加強單位結算卡發卡業務管理
(一)申請辦理單位結算卡的單位客戶,應符合財務管理狀況良好、內部控制管理嚴密等條件,且在發卡銀行開立合法、有效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客戶應以書面授權的方式明確單位
結算卡的持卡人和持卡人業務權限。
(二)發卡銀行必須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認真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和賬戶實名制,對申請單位的財務管理狀況和內部控制管理水平綜合評估合格后,通過柜面與單位客戶簽訂開辦單位結算卡業務的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審慎為其開辦單位結算卡業務。
(三)發卡銀行應嚴格審核單位結算卡持卡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相關授權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發卡銀行應在單位結算卡卡面適當位置加印專用標識。發行銀行卡清算機構品牌單位結算卡的,應由銀行卡清算機構對單位結算卡實行專門的發卡銀行標識代碼和卡面設計管理。發卡銀行可結合實際,發行符合金融IC卡標準的單位結算卡。
三、嚴格單位結算卡功能管理
(一)單位結算卡的功能應與其所關聯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及管理要求保持一致,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賬戶管理制度的規定。
(二)發卡銀行應根據單位客戶的區域和行業特征、經營規模、財務管理和資信狀況等因素,結合單位客戶實際需求,選擇為單位客戶開通單位結算卡的賬戶查詢、轉賬匯款、現金存取、消費支付等業務類型,對不同業務類型實現單獨的業務限額控制,并在服務協議中予以明確。單位結算卡僅限于在中國境內使用。
(三)單位結算卡開通網上支付功能的,其安全認證方式和使用規則應等同企業網銀管理。
(四)單位結算卡開通POS等終端消費支付功能的,發卡銀行應遵循審慎原則,通過設置交易限額、受理商戶類別和受理機具類型等措施加強消費支付功能管理。
(五)單位結算卡開通ATM取款功能的,其所關聯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取現管理要求。單張單位結算卡的ATM取款交易上限為每卡每日累計2萬元;同一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關聯不同單位結算卡的,同一賬戶的ATM取款交易上限為每戶每日累計2萬元。
(六)單位結算卡變更關聯賬戶、調整業務類型、變更持卡人、銷卡等業務,單位客戶應通過發卡銀行柜面辦理。單位結算卡的卡片激活、持卡人信息變更、密碼重置、補卡等業務,單位客戶可授權持卡人通過發卡銀行柜面辦理。
四、建立健全單位結算卡業務風險防控機制
(一)發卡銀行應制定單位結算卡業務專項管理制度、嚴格規范業務辦理流程,防范業務操作風險;根據單位客戶風險情況,通過調整交易限額及設定交易對手、升級支付指令認證手段等方式防范支付風險。
(二)發卡銀行應建立和完善單位結算卡交易監測系統,加大實時監測和統計分析力度。對單張卡片的大額、可疑交易和關聯不同單位結算卡的同一賬戶的大額、可疑交易及時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對單位結算卡消費支付交易的單項業務監測,對商戶類型、交易頻次、單筆金額和累計金額等多要素進行監控與分析,防范套現風險。
(三)發卡銀行應嚴格執行反洗錢規定,加強對單位客戶身份資料信息的維護管理,以及大額、可疑交易監測和信息報送。對發現單位客戶非實名開卡、持卡人違規用卡,出租、轉借和買賣單位結算卡,以單位結算卡進行洗錢、套現等情形的,發卡銀行應停止為其辦理單位結算卡業務并注銷卡片。
(四)銀行卡清算機構應建立其品牌單位結算卡的業務運行、差錯處理、數據統計等專項業務規則和風險監測防控體系,協助成員機構規范開展單位結算卡業務。
五、依法保障客戶合法權益
發卡銀行應尊重單位客戶和持卡人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充分履行告知義務。發卡銀行應明確告知單位客戶和持卡人單位結算卡產品和服務的性質、收費項目及標準、協議主要條款、安全用卡知識等,充分提示風險隱患;可提供短信通知等方式的實時提示服務,并與單位客戶約定提示的內容和方式;對大額、異常交易,應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向單位客戶和持卡人核實或進行風險提示。
六、加強監督管理和業務數據報送
(一)各發卡銀行總行應當依據本通知各項規定和要求,結合本行實際,制訂或完善相應的管理辦法。
(二)發卡銀行開展單位結算卡業務,應提前30天向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提交單位結算卡管理規定、章程和協議范本等文件資料。全國性銀行由其總行報告人民銀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按屬地化管理原則,由其總行報告所在地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
(三)發卡銀行應做好單位結算卡業務的數據統計和報送工作,在銀行卡業務數據統計中應對單位結算卡進行單獨統計,每季度將單位結算卡業務數據匯總報送至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送內容及格式見附件)。全國性銀行由其總行于每季后15個工作日,報送人民銀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由其總行于每季后10個工作日,報送所在地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后,匯總報送人民銀行。
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地方性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和支付機構。各單位在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人民銀行報告。